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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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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清理

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8.12.11

• 【字 号】宁发改价格〔2018〕786号 • 【施行日期】2018.12.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

通知

宁发改价格〔2018〕786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精神,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降电价第三方评估工作组在宁夏调研评估时反馈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转供电摸排清理工作进度

各地电力公司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排查行

动,进一步摸清本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全面排查不落实降价、不在规定时限内全面传导降价红利的行为,打通降价传导中的堵点和难点。对街边门面店铺、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情况,也要进行系统排查清理,不留盲点。对清理出来有问题的转供电主体要继续实行限时整改销号管理,严格按照降价规定时限清退多收电费,并持续跟进、动态掌握落实情况,按要求定期将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提高降价传导的可操作性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并定期公示总表电费账单、电费缴纳凭证、用户同期电费分摊清单等。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三、进一步加大降价宣传力度

各地要采取各种有效宣传方式进一步加强宣传,突出重点,明确降价传导时限规定,确保所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知晓降价、执行落实降价。要充分发挥当地电力公司优势,继续采取上门派发《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告知单》等方式,将降价措施宣传至每一户转供电主体,并督促其发放至所有终端用户,请终端用户签字确认,提高告知的针对性、有效性。可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组织通信运营商采取向所有用电户户主发送降价公益短信等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对转供电主体截留国家降价红利的,鼓励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价格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于拒不执行、截留红利等负面典型,要进行约谈、媒体曝光或依规处罚。

四、积极配合做好第三方评估工作

各地应认真分析本地区各项降价措施落实情况及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幅,主动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地电力公司要协助用户向价格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反映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等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执行不到位的,及时向当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报告。建立转供电加价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切实推进一户一表改造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要尽快摸清全区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电力用户数,部署各地电力公司主动服务,加大改造力度,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电价直接结算。对于意愿强烈、产权关系清晰的转供电主体,要优先安排,抓紧落实改造。电网企业因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等,纳入输配电成本并适时疏导。

六、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大力度、狠抓落实,把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放在当前价格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按照此前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分工,认真对标对表,扎实推进,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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