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武劳社[2001]125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1.11.02 【实施日期】2001.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武劳社[2001]125号 二OO一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退休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进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1 / 3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采用总量控制、定
额结算、项目审核、年终清算相结合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费用终审和费用拨付工作。
第五条 职工、退休人员就医、购药,属于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IC卡)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划卡结算,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凭个人帐户的划卡记帐记录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定额结算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本市同级同类医疗机构最近三年职工实际平均住院费用水平,结合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总额、物价指数变动等有关因素确定,原则上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七条 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方法进行月度结算:
(一)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定额结算标准x月度内实际出院人次:
1、月度内实际住院费用总额(不包括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下同)低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的,按月度内出院人员实际住院费用总额拨付;
2、月度内实际往院费用总额高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的,月度住院费用拨付额=定额结算标准x月度内实际出院人次。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结算费用,并从当月结算费用额中暂扣6%,作为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 2 / 3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一个保险年度末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年度清算: (一)年度实际住院费用总额在年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为一个保险年度内各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之和,下同)90%(含90%)以下的,其节约部分滚存并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年度实际住院费用总额在年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90%以上、100%(含1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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