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界定标准(修订版2)
百善煤矿“三违”界定
标 准
2013.1.1
目 录
井下单位“三违”界定标准 ............................................................................................................................... 2
共性部分 ....................................................................................................................................................... 2
特别严重“三违”行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严重“三违”行为 ............................................................................................................................... 3 一般“三违”行为 ............................................................................................................................... 5 轻微“三违” ............................................................................................................................................... 6 采煤专业 ....................................................................................................................................................... 7
严重“三违”行为 ............................................................................................................................... 7 一般“三违”行为 ............................................................................................................................... 7 掘进专业 ....................................................................................................................................................... 8
严重“三违”行为 ............................................................................................................................... 8 一般“三违”行为 ............................................................................................................................... 8 机电专业 ..................................................................................................................................................... 10
严重“三违”行为 ............................................................................................................................. 10 一般“三违”行为 ............................................................................................................................. 10 运输专业 ..................................................................................................................................................... 10
严重“三违”行为 ............................................................................................................................. 10 一般“三违”行为 ............................................................................................................................. 11 通防专业 ..................................................................................................................................................... 11
严重“三违”行为 ............................................................................................................................. 11 一般“三违”行为 ............................................................................................................................. 12 火工品专业 ................................................................................................................................................. 13
严重“三违”行为 ............................................................................................................................. 13 一般“三违”行为 ............................................................................................................................. 13
地面单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 14
特别严重 “三违”行为 ........................................................................................................................... 14 严重“三违”行为 ..................................................................................................................................... 15 一般“三违”行为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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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三违”界定标准
共性部分
一、特别严重“三违 ”
凡有1至4条之一者,责令矿给予开除处分;凡有5至20条之一者,责令矿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1.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2.爬运行中的电机车或列车者,蹬钩头者,乘坐运行中的皮带机、链板机者; 3.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4.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 5.瓦斯超限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6.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责任者;
7.违章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炮泥充填长度未达到应封长度的二分之一,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违章处理瞎炮、残炮,同一采煤工作面使用2个及以上放炮器的)的责任者;
8.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的责任者; 9.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者; 10.瓦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者; 11.不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责任者;
12.故意挪动、隐藏瓦斯传感器或切断监控传输线路使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或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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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上传中断一次超过20分钟的责任者;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责任者;
13.无设计、措施施工的责任者; 14.空顶作业或擅自截锚杆(索)者;
15.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16.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 17.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
18.将安全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责任者,造成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责任者;在已经出现安全报警的情况下,不查明原因,继续使用设备的责任者;
19.违反停送电制度,擅自送电者;
20.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井下睡觉者。 。
二、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通过规程、措施学习后未考试及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安排上岗的。 7、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8、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9、站刮板输送机上,利用刮板输送机行进的。 10、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
11、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 12、喝酒后上岗的。
13、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未经批准火源的。 14、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 15、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16、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的。 17、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 18、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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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
20、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 21、强制工人撇勾延点作业。
22、无措施用输送带或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
23、绞车司机违反规定开车;扒钩工违反规定挂钩。
24、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运输。 25、在斜巷内摘挂钩、装卸物料不采取安全措施。 26、用绞车或机车牵引工具处理脱轨车辆。 27、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
28、在架线下用肩扛可导电材料或在架线下装卸未停电;在架线下翻越运输车辆。 29、电绞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 30、未停集电弓架空线电检修电机车。 31、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 32、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33、无措施进入盲巷。 34、电绞拉车过风门。
35、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一通三防”隐患不及时汇报。 36、爆破时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 37、剩余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
38、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警号,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检员未巡视爆破地点。 39、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40、强行送电或未按规定执行停、送电。
41、在井下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42、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钩保险。 43、不停机、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
44、手持式电气设备不使用综合保护开关。 45、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 46、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47、锚杆巷道使用锚杆作起吊点,架棚巷道用棚梁作起吊点未连成整体加固。 48、斜巷运输未使用标准销(防脱销)链或使用保险绳的。 49、起吊工具达不到标准要求或不完好。 50、达到公司停头、停面标准规定的。 51、班中打架的。
52、乘人车未停稳时上下车的。
53、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
54、司机或乘车人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将头、手、工具等伸出车外。 55、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辊。
56、检修机械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 57、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 58、放炮前管理人员未在警戒位置。
59、斜巷处理车辆掉道时,摘掉钩头或在车辆下方作业时没有可靠防范措施。 60、损坏“一通三防”设施。
61、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 6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63、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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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未落实安全措施造成各类主要安全隐患的行为。
65、调度员接到重大安全隐患报告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汇报的。
66、百矿安[2007]28号文——《关于加强斜巷运输安全管理的规定》的严重“三违”。
三、一般“三违”行为
1、班中睡觉。2、带电搬迁电缆和电线。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4、不执行交接班制度。5、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6、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7、瓦检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配备。8、不按规定发送信号。9、人行车、罐笼超员。10、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或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
11、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12、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13、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4、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15、使用不合格防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16、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17、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18、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19、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落实安全措施。20、接、掐运输机链条不用紧链器。21、刮板输送机头、尾未打压柱、地锚或打得不合格。22、斜巷运输未使用信号开车。23、电绞护身板打倒反向拉车。24、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25、岗位人员中,电绞司机与扒钩工相互兼任。26、矿车在运行过程中摘挂钩。27、使用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无绳头;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28、机械回料时,缺护身柱、护身板或不使用保险钩头。29、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与其他人员同乘一趟乘人车。30、人工推车运料不经调度站同意随意进入主要运输巷道。
31、坡度超过7‰,人工推(拉)车的。32、用车顶撞风门。33、无信号开车、开机。34、斜巷运输时不设警戒红灯。
35、在上车场用电绞向斜巷箍车或用电机车向斜巷顶车,在下车场用主钩或保险绳带车。36、电绞反向操作或用电绞起吊物件。37、用电绞沿巷道地面拖拉物料或拉空钩头无人牵引。38、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矿车。39、打眼时钎子认眼后,领钎工未退到钻具后方。40、擅自启动机电设备。41、非检修人员或电气值班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42、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作业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43、没有避开输送带主、副滚筒剁接头。44、不执行“两票三制”规定。45、不执行停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46、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或试验记录不真实。47、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48、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型(采掘机组电缆除外)。49、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50、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及消防设施不全或失效仍开车。
51、刮扳机不按规定安装停车和开车信号。52、无措施使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放煤口大块煤矸。53、大巷运输车辆没有措施或使用其它连接装置代替标准销链。54、斜巷内装卸料没有可靠的挡车装置(措施)。55、绞车司机开车前未按要求进行认真检查安全设施及设备完好状况就开车。
56、打眼工与领钎工未做到“三紧”,未取下手套和毛巾。57、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坠落措施。58、施工人员未按正规程序施工及操作,未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59、现场管理人员未履行岗位职责,发现问题和隐患未及时解决(落实),在现场未指定专人负责。
60、暂时不能处理的隐患,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及未向下一班交接清楚61、大巷电机车无链抵车。62、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63、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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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药一次起爆。64、采煤工作面规定爆破时留煤垛而没留的。65、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66、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到位的班组长。
四、轻微“三违”行为
1、跨越输送带(机),不走专设过桥。2、大块煤(矸)、物料、超长设备构件及超长支护品进入系统。
3、斜巷网状保险档离道面高于300mm。4、绞车使用后开关未打停止位置及绞车按钮未上锁。5、修棚、改棚使用的点柱不拴防倒绳。6、现场每项施工作业未明确安全责任人。7、大巷内推车没有申请单或有申请单未经调度站同意。8、专用车未经有关单位同意挪做它用。9、随意关闭运煤转载点防尘三通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10、人员未按规定路线(门)进入井篷内乘罐。11、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或抢上抢下12、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13、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14、两人以上工作未指定安全负责人。15、液压系统管接头未使用正规U型卡或U型卡单腿使用。16、上下井人员携带零碎件或材料未装入工具包内,锋利工具未用护套。17、一般超宽、超重零部件、工具及材料与乘车人员同一车门内乘车。18、乘人车不挂(关)防护链(门)。19、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安全承载。20、推溜时脱节或急弯。
21、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22、不正确使用限位梁或限位梁销未插到位。23、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
24、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收滞后超过规定。 25、综采工作面移架时不及时使用架间喷雾。
26、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回棚滞后切顶线或未拆除锚杆螺母并剪网。 27、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叉柱、背帮、栓防倒绳。 28、工作面浮煤未清理净及未按规定挖底煤。 29、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
30、巷道内未按规定使用湿式钻眼(打旱眼)。
31、耙矸机出货前,迎头及耙矸机附近未进行洒水降尘,防尘设施未正常使用。 32、井下车辆在车场超过停车限位线的 33、电瓶车未经同意进入架空线巷道。
34、电机(瓶)车停运时不刹闸、不开大灯。 35、司机离开电车没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紧车闸。 36、人行车无跟车工。
37、跟车工不带钩子和哨子。
38、人行车启动前不认真检查人员乘坐情况和安全链。 39、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 40、矿灯使用不到点和灯水烧烂工作服。 41、跨越皮带机无过桥或过桥不合格的。
42、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或没有专人看管。 43、临时通风设施不正规。
44、一趟风筒有超过3个小破口和一个大破口未及时补上(迎头20米除外)。 45、维修通车风门时未挂警戒牌。 46、通风管理牌板未按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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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48、发爆器不及时回缴。 49、副井上下未按规定候罐。
50、其它违反三大规程或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
采煤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 2、违章进入采空区。
3、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措施规定要求。 4、煤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 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
7、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 8、工作面两巷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 9、炮采工作面不采用防倒措施。
10、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
11、工作面运输机头与机巷运输机搭接前(后)安全出口处转运物料及支护用品时未停止运输机。
一般“三违”行为
1、打眼、装药时启动刮板输送机。 2、打眼结束后不切断煤电钻电源。
3、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或无临时支护。 4、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
5、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 6、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 7、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 8、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
9、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不全、倒拉。 10、机械回料时不使用绳头。
11、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
12、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施、物件。 13、三用阀松动造成事故。 14、违章到采空区借柱。
15、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 16、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
17、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 18、特殊支架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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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
20、支护、打眼与回柱放顶平行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21、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不按规定配比。 22、工作面空棚、空柱、缺料或连续两棚空顶未接实用大笆瞒顶。 23、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帘。 24、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 25、支护或回柱时单人作业。
26、无柱悬臂梁上再挂悬臂梁或使用单脚棚。 27、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 28、工作面两端头未按规定做超前档。
29、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按规定由下而上由采空区向煤帮顺序执行。 30、用刮板输送机牵引设施或回料。
31、综采工作面无措施爆破或不按措施执行。 32、移车时生根柱无劲,大面积替柱抵车。
33、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 34、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 35、煤机运转时滚筒上下5米内有人工作或逗留。 36、采煤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
37、煤机割煤时,不开启内外喷雾和压力达不到要求。 38、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 39、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
40、工作面开运输机人员站在正对机头位置。
41、炮采工作面和顺槽输送机开(停)车时未使用点铃信号。
42、工作面支柱迎(退)山角度过大(包括俯采、仰采、工作面倾角)。 43、工作面“脱档”处有危险时未及时处理。
掘进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掘进、巷道维修时空顶作业。
2、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3、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 4、三、四叉门无专门设计、无专门措施施工。 5、套打残炮眼。
7、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或造成瓦斯超限。 8、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
9、维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维护点以里。
10、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方或附近有人。 11、在有架线巷道内修复时未挂停电牌、闭锁和专人看管开关。 12、耙装机钢丝绳搭接使用,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
一般“三违”行为
1、架棚巷道整体加固数量不够或使用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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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架棚间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
3、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现象的任何一项,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 4、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道卡子螺丝松动不紧)或未正常使用,上山掘进耙装机下方无保险档。 5、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 6、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员停留或工作。
7、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锚杆(索)或钢带上。 8、用支护锚杆、锚索、钢带梁、棚架起吊或牵引物料。 9、架棚支护巷道接顶不实。
10、修护巷道时大接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 11、掘进工作面开、透窝未按规定执行。
12、巷道三、四叉门抬棚未按措施施工或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13、架棚巷道棚腿失脚或棚腿未见实底;用爆破方法带腿窝。 14、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 15、扶棚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腰帮接顶。
16、倾角大于25°上山巷道施工未将运输巷与人行道分开。 17、锚杆支护巷道,两帮空锚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继续掘进。 18、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 19、锚网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索)未及时处理。 20、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 21、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顶帮,喷浆配料比例及掺和不符合要求。 22、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没有记录牌板。 23、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或安全设施不全。
24、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或行人,未组织力量进行维护。 25、人员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过的失修巷道。
26、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而中止工作。 27、倾斜巷道修护时分段平行进行施工。
28、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 29、耙装机作业时无照明。
30、耙装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 31、耙装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断开电源开关。 32、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
33、锚杆、锚索间排距超过规定、锚索预应力小于90%。 34、锚杆支护巷道10%以上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 35、斜巷施工耙装机没有防止下滑措施。 36、锚杆未按规定安装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37、对锚杆螺母未进行二次紧固。 38、耙装机结构不完整。
39、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筒,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 40、井巷高冒区不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定期检查。 41、不执行敲帮问顶制,没有配备专用敲帮问顶工具。
42、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小于1米;光爆时,周边眼封泥长度小于0.3米。
43、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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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锚杆锚固力、螺母预紧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45、迎头20m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 46、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未及时前移到位。 47、防倒器未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或使用距离小于10m。 48、修复巷道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带帽点柱或前探临时支护。
49、在有皮带机运输的巷道进行修复时未停止运输胶带而进行修复的。 50、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施工设备起吊点锚杆拉脱、设备坠落事故的。
机电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无烧焊报告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
2、胶带输送机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各滚筒(附近)淤煤和杂物。 3、无措施悬吊、检修。
一般“三违”行为
1、防爆设备未经检查并签发合格证擅自入井使用。
2、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不按时检验;记录填写不认真或做假记录。
3、皮带机接头有脱扣现象不及时处理;皮带机破口达到皮带宽度5%的。 4、操作高压电器时不使用绝缘工具。 5、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
6、配制强酸、强碱溶液时不按规定操作或不佩戴防护用具。 7、电缆破口或划伤已失爆而使用自粘胶布绑扎的。 8、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
9、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拴牢。 10、检查井筒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或记录不规范。 11、需吊装及吊装部件检修时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2、各类防护设备,未做到转动有罩,转轴有套,区域有栏。 13、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14、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灯壳内部积水的。
15、电气设备标志牌注的整定制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16、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不检测瓦斯浓度使用的。
运输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电瓶车严禁斜巷打运,确须在斜巷打运必须有专项措施待审批后方可打运。 2、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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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瓶车头带人。
一般“三违”行为
1、不按规定发送信号。
3、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作记录。 4、电机(瓶)车无照明开车或超速开车。
5、电机车(电瓶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的。 6、电机(瓶)车销、链不规范。
7、用铁丝等裸露导体作为电车弓子引线。 8、电瓶充电未上架或充电时不打开盖。
9、电机(瓶)车司机遇拐弯、行人不鸣笛不减速。 10、同方向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车距。 11、车头带料。
12、副井上口把钩工不执行检身制度或对装车不符合规定允许下井的。 13、运行中机车、矿车掉道不及时处理的。
14、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15、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16、电瓶车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机和检修人员。 17、无故将停放车辆压道岔的。
18、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19、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不小于100米,不使用红尾灯的。
通防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
2、采区(指规程48条采区内布置超过3个采煤面或5个掘进面)超通风能力生产。 3、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经公司批准的除外),采区井、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
4、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5、在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6、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 7、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一通三防”隐患不及时汇报。 8、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特殊情况有措施除外)。 9、无措施进入盲巷。
10、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检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
11、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回棚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
12、回采工作面煤层未进行注水强行生产(经公司批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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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监测、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或全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
14、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 15、“通防”安措费用投入不到位、不足或“通防”要害工种人员配备不足。 16、排放瓦斯不执行瓦斯排放措施。
17、剩余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 18、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
19、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20、违章进入采空区。
21、爆破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 22、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 23、躲炮时间不符合规定。
24、喷雾设施安装(拆除)维修时未联系运转机械停止运转进行施工。 25、钻机未打稳压车柱就开机的。 26、钻机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运转的。
一般“三违”行为
1、“一通三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2、停风后人员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
3、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揭示警标的。 4、瓦检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
5、瓦检员不在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或携带的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
6、瓦检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板。 7、永久风门不闭锁和主要反向风门不联锁的。 8、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栅栏不正规。
9、瓦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 10、瓦斯传感器安装不当、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 11、井巷高冒区不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定期检查。 12、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13、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和瓦斯传感器。 14、台账、报表、记录弄虚作假。
15、防尘冲刷制度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未及时防尘。 16、局部通风机未设专人看管及风机、风筒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17、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 18、临时停风地点没有审批措施。 19、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不完好。 20、“三人联锁”未按程序换牌、签字。
21、钻孔施工过程中人员站在钻杆前后作业的。 22.钻孔作业过程中用手扶钻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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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专业 严重“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雷管、炸药时,未设“危险”标志,搭乘无关人员,未用帆布覆盖、捆紧。
2、炮眼深度小于0.6m,无专门措施放炮的或炮泥未封满的。
一般“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雷管未低于车厢上缘100毫米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
2、库房的发放硐室存放量,炸药超过3箱、雷管超过300发。 3、火工品管理账、卡、物不相符。
4、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
5、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6、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 7、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 8、雷管未按规定进行编号、导通。 9、库管人员不按规定发放雷管、炸药。
10、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轨道、淋水区域;折断或损坏脚线的,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
11、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12、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
13、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 14、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等进行爆破作业。
15、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6、爆破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布包扎。
17、爆破母线未悬挂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
18、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小于1米;光爆时,周边眼封泥长度小于0.3米。
19、炮眼深度0.6-1.0米时,封泥长度小于炮眼深度二分之一的,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小于0.5米的。
20、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
21、用爆破方式处理溜煤眼、小眼时,未使用被筒炸药或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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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有突出危险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放炮时未按规定的时间、距离躲炮的,未按规定的范围停电的。
23、炮后不检查、收集遗漏未爆的雷管、炸药。 24、装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 25、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 26、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
27、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爆破。
28、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的。 29、将瓦检仪、放炮器存放在炸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30、电雷管由非放炮员运送的。
31、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地面单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特别严重 “三违”行为
1、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
2、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人。 3、殴打正常行使职责的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参与嫖娼、赌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5、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威胁、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管理人员。 7、打架、斗殴扰乱正常公共秩序。 8、工作场所使用违禁电器并造成严重后果。
9、私放公共财物,擅自将矿用物资送于他人、私藏、据为己有。 10、工作日午间和值班期间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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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遵守保密规定,泄漏商业秘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20、不按岗位标准作业并造成严重后果。
21、丢失重要文档的或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22、违反停送电制度,擅自送电者。
严重“三违”行为
1、连续旷工两天以上者。
2、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 3、工作中玩忽职守,给企业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 4、压风机风包安全阀、卸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 5、锅炉安全阀及其他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6、未闭锁开关,而检查电锯、砂轮、钻具者;
7、扒、蹬、跳行进中的厂区机车、列车、叉车、吊车及其他车辆的; 8、强行通过起吊重物的危险区者;
9、在地面开挖沟壕深度超过1.5米未采取或制定防跌落、防垮塌措施的责任者、操作者
10、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或室外检修无专门措施者; 11、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者; 12、、利用交通工具私带公共财物。
13、、煽动或非法组织职工群众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14、班中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 15、故意损坏各类公共财物的。
16、存在火险和治安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限期内仍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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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不服从组织正当安排或单位正当分工的。 18、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的。 19、造成食品变质或其它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的。 20、允许无证人员驾驶厂车和无证人员驾驶厂车的。 21、车房存取机动车辆,不凭证件且无理取闹的。 22、财务人员未经批准,支付超过本人权限的款项的。 23、 经管人员未报送真实考勤记录的。 24、工资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做错工资账目的。 25、虚假请销假的。
26、故意损坏浴池饮用水设施的。
27、故意损坏矿内广告牌、灯箱、宣传标语等其他宣传载体的。 28、验收或发放不合格劳保用品、生产资料的。
29、因责任心不强产生设计失误或加工工件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一般“三违”行为
1、迟到、早退、班中脱岗、窜岗。
2、班中吃饭、睡觉、干私活、做与本职工作无相关的事情。 3、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扰乱生产、工作等公共秩序的。 4、不执行逐级请销假制度的。 5、单位发生被盗的直接责任人。
6、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不按照标准执行升旗规定。
7、门卫人员对进出车辆不认真检查、登记,允许闲杂人员进出矿。 8、公共场所(所有禁烟标志地方)、矿内工业广场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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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
10、进出矿不佩戴上岗证,上岗证转借他人。 11、翻墙、翻门出入矿。
11、厂区机动车辆驾驶员无证驾驶的。
12、使用车床、钻床时或有裸露高速旋转部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13、穿拖鞋、背心、超短裙、吊带装等进矿。 14、无故缺席会议,会场迟到、早退。 14、无故不参加公司或矿组织的培训。
15、利用工作调动之机,私带公物,造成不良影响。 16、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17、装火车皮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1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1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20、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21、选煤车间人员上班期间未戴安全帽的; 22、烧焊作业未带防护眼镜或未用防护面罩的。 23、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24、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25、车辆装运物料超高或物料上面坐人的。 26、夜间未经值班领导同意放行外单位车辆入内的。 27、私接电炉或未经批准设立火炉的。 28、机要文件的发送未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
29、上级来文未认真填写来文登记,并及时送达有关部门或领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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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所有炊事器具、用具和餐具不能保持清洁,未严格按规定消毒;食堂卫生脏、乱、差的。
31、未按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检验的。
轻微“三违”
1、进矿不佩戴上岗证或公司徽标的。
2、违反会议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就座或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3、会议期间手机铃响、接打电话。 4、工业广场内不按规定路线和标准行走。
5、不遵守浴室管理规定,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遵守先淋浴后入池规定,在浴池内打肥皂、洗头、在浴室内打闹嬉戏的。
6、不注意节约用水、用电,用水后未及时关掉水笼头出现长流水、或未做到人走灯灭出现长明灯的。
7、迟到、早退在签到表上代人签到或由人代签到的。 8、澡池内水质污浊、有残垢未及时换水和清洗的。 9、私接电线,改装电路,新架插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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