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塑件及其装配通用件技术条件
注塑件及其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由家用空调部发布
注塑件及其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注塑件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美的家用空调国内事业部空调器用注塑件(及组件)。
注: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本标准适用于空调国内事业部的所有注塑件(不包括喷塑件)。如果出口产品或产品对注塑件有特殊要求(如色差、光洁度和外观),应在相关技术文件中提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规定通过引用本标准而成为本标准的规定。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所有后续修订(不包括勘误)或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用图示标志
塑料多用途试样的制备与应用
qmn-j11.00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进货检验
qmn-j54。018绒布技术条件
qmn-j54.029海绵及海绵件
qmn-j54。030泡沫件的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4分类和命名
4.1透明注塑件
4.2不透明注塑件
按非透明注塑件对空调器外观的影响程度,可分为ⅰ、ⅱ、ⅲ三类。I类:指外观质量要求高的重要零件。
如:分体落地式室内机前壳板、出风框、横格栅等,分体挂壁式室内机面板、面框前侧、出风框(导风板)、窗机面板等。
II类:指外观质量要求较高的二次零件。
如:分体挂壁式室内机底盘、面框两側面等。分体落地式室内机顶盖、进风格栅等。
III类:指具有一般外观质量要求的零件。
如:分体挂壁式室内机底盘、面框后侧。各装配后不可见零件和室外机用塑料件。
5.1注塑件和注塑组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5.2注塑件的材料应符合图纸或相关确认单要求,同时需使用我公司指定的厂家和牌号。要求符合rohs指令要求的塑料件,所有材料成份必须符合企业标准qmk-j11.006《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技术标准》及其它相关文件要求。
5.3一般要求
5.3.1文字图案
5.3.1.1丝网印刷图案应清晰、正确,图案和字体应符合图纸要求。不得有花、划痕和其他缺陷。
5.3.1.2“美的”金属商标要求装配紧固,装配位置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商标应符合qmn-j53.022金属商标企业标准)
5.3.1.3“美的”电铸商标应粘贴牢固,无翘曲和不当粘贴,粘贴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商标应符合qmn-j53.005up电铸商标企业标准)
5.3.1.4“美的”烫金商标烫金颜色符合设计文件或样件的要求,颜色和厚度一致,文字图案内容应正确,笔画宽度应符合封样要求;商标表面应无刮花、漏烫、不均匀或脱落等缺陷,图案周边应清晰、无毛边;在超过0.5米外观看,商标表面没有明显的凹凸点;用干纱布在商标表面模拟一般用户擦拭机身的力度来回擦拭15秒,随后用粘过水的湿纱布以同样力度再擦拭15秒后,商标文字图案应保持清晰、不褪色,表面应无明显脱落。
5.3.2焊缝
各类注塑件允许存在不明显的由模具结构决定、工艺无法解决的熔接痕,但不得影响整机外观和结构性能。具体按封样状态执行。
5.3.3闪光灯
各类注塑件不得存在影响装配、结构、外观质量的飞边;不得存在影响装配、结构、外观的批伤等现象。具体按封样状态执行。
5.3.4分层
要求:各类塑料件注塑成型后,不得有分层剥离的现象
检查方法:用手或虎钳打开塑料件的扣或边缘,检查是否有分层和剥落。
5.3.5注塑不满
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对注塑不满
5.3.6注塑组件装配(空装)质量
5.3.6.1装饰条和塑料件粘贴后,上下左右间隙应均匀,左右端间隙必须在0.3~1.0mm之间。
5.3.6.2装饰灯板、扣位、卡位网件及弹簧等应安装正确,装配灵活可靠、间隙均匀(间隙最大不允许超过1.5mm、分体落地式室内机间隙不大于1.5mm,分体挂壁式室内机底盘与面框紧固后前面及左右两侧间隙不得大于1.5mm;后面间隙不得大于2mm,面板与面框配合须均匀,其间隙不大于1.5mm,部件配合非正常凸起不得超过1.0mm且不影响外观,窗机控制面板与面框、面板紧固后间隙不得大于1.5mm,
可关闭的柜机出风口水平格栅应均匀,关闭后的间隙差应在1.0mm以内)。以上未提及的间隙,在实际工作中按相关文件或样品密封状态执行。
5.3.6.3导风板装配在整机上后,要求上、下间隙均匀,导风板与面框左、右端间隙差在2.5mm之内、导风板在摆风状态下,导风板上下沿与接水盘(出风框)或面框间隙
不得小于1.5mm。导风板与面框上下间隙不得小于3mm。导风板装配在整机上(与步进电机装配后),左右轴向窜动间隙不得小于1.0mm,导风板滑动到最左端时,需转动正常,不得与步进电机脱落,柜机出风框纵格栅上下窜动间隙不得小于2mm,并保证不存在脱落的隐患。
5.3.6.4出气口框架的锁环应在出气口处用ABS胶粘接,距离出气口5~10mm。出水管正常组装时,锁环应无发白、开裂、松动等现象。
5.3.6.5各配合部位不得有卡死、松脱、裂烂及传动异声等缺陷;转动部位必须涂硅脂油,以肉眼可见为准,不得有过多或不足现象。硅脂油品牌符合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5.3.6.7连杆百叶窗转动灵活,转动后无松动、脱落、静止或无法定位。
5.3.6.8柜机出风框的同步电机、步进电机及曲柄需安装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
5.3.6.9组装后,塑料件的螺孔不得为白色、裂纹或光滑。
5.3.6.10外机塑料出风网罩的装配,要求出风网罩装配到外机前面板之后,出风网罩和钣金的固定卡扣和钣金件配合紧密,无明显松动现象。
5.3.7自锁开关、锁扣和转轴
面框自锁开关开合12次,无失灵现象;面板开合100次无扣位及转轴发白、裂烂现象。
5.3.8海绵(绒布)、泡沫膏
5.3.8.1海绵(绒布)粘贴牢固(不得使用水性胶),不得有变形、翘起、破损、松脱、掉绒、霉变及粘贴不到位等缺陷。用清水擦拭绒布15s,绒布不得有脱绒现象。海绵(绒布)的材质、颜色和粘贴位置符合图纸、封样件要求。
5.3.8.2泡沫应牢固粘附。不允许有变形、倾斜、断裂、松动和粘滞等缺陷。膏体的位置应符合图纸或密封样品的要求。
5.4透明注塑件外观质量
5.4.1.1颜色
以标准色板或样板为标准进行检验,色差符合标准色板上下限范围要求。
5.4.1.2表面光洁度
应达到样板表面光洁度的要求。
5.4.1.3透明度
不低于样板透明度,并且满足零部件设计要求。
5.4.1.4外观缺陷
除另有规定(标准)或双方约定外,透明注塑件允许存在以下的外观缺陷。
a) 流痕:轻微,前面不明显,不在零件的主要位置。
b)凹痕:轻微,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c) 水晶(黑色)斑点:小(≤ 0.5mm),前视图不明显,不在零件的主要位置。
d)杂点:杂点(≤0.5mm),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e) 机械损伤:每件(部件)允许有两处划痕,划痕长度为≤ 3mm,且不在零件的主要位置。
f)顶白:允许在零件次要位置由正视可见不明显的顶白,(塑料件的应力集中产生的)允许顶
白色长度≤ 10毫米。
g)长条状缺陷:轻微,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5.5不透明注塑件的外观质量
5.5.1零部件颜色要求
应使用数字色卡进行检查。如果没有数字色卡,则应以标准色板或模板为标准进行检查。所有注塑件的颜色应符合数字色卡或标准色板。与数字色卡或标准色板相比,允许色差值δe≤1.0。
5.5.2整机装配后颜色要求
5.5.2.1分体式落地式室内机主要外观注塑件
前壳板、出风框、横栅格(导风板)、进风格栅。
a) 可定制制冷量的分体式地板式室内机≤ 6500w:C1型要求任何两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δe
≤1.0;其它机型要求色差δe≤0.8,额定制冷量>6500w的分体落地式室内机:任何两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δe≤1.0。
b) 出风架总成、进风格栅(前壳板)和横向格栅(导风板)组装后,目视检查无明显色差(夹心色)。
5.5.2.2分体挂壁式室内机主要外观注塑零部件
底盘、面板、面部框架和导风板。
c)内销机面板、面框、导风板相对色差δe≤1.0;出口机面板、面框、导风板相对色
差δe≤0.8d)对于安装在面板、面框、导风板及底盘上的塑料零部件,如需配色内销机则要求与主体件相对
色差δe≤1.1;出口机器要求与主要部件的相对色差δe≤1.0。
e)底盘、面板、面框、导风板装配后,目视时无明显色差(夹心色)。
f) 对于不同制造商或不同原材料生产的注塑件,它们需要一起使用时的相对色差δe≤1.1。
5.5.2.3窗机主要外观注塑零部件
任意两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δe≤1.2。
如:kc-25/ey面板与操作盖板。
5.5.2.4移动式空调、除湿器主要外观注塑件
任何两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δe≤1.1。
例如:移动空调的左右外壳。
5.5.2.5嵌入式空调器、mdv产品任何两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δe≤1.0。
5.5.2.6室外机主要外观注塑件
出风网罩与钣金件配合后的相对色差δe≤1.8
5.5.3饰面
光洁面、磨砂面、亚光面的表面光洁度应符合样板或封样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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