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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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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优抚主要对象

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医院证明,从退伍的人员)。

优抚对象人数

我国现有优抚对象人数为3900万人。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468万人。(2010年09月03日10:29来源: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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