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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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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检查情况 处理建议 备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安全生产法》第十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业整顿。 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培训计划;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 2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2.1 资金投入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检查情况 处理建议 备注 2.2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及提取比例等,依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 2.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经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给予处罚。 检查情况 处理建议 备注 2.4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情况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法律责任 检查情况 处理建议 备注 4.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2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法律责任 检查情况 处理建议 备注 4.3 从业人员“四新”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4.4 培训时间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4.5 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4.6 新招矿山井下、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实习上岗 检查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上岗作业。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上岗作业的。 检查情况 处理建议 备注 5.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2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6.1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检查情况 处理建议 备注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行安全评价的; ……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规和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事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 6.2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6.3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设计重新审查 检查依据 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法律责任 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查情况 处理建议 备注 6.4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事责任: 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6.5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规和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检查情况 处理建议 备注 6.6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7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安全设备情况 8.1 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报废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检查情况 处理建议 备注 8.2 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9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重大危险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源登记建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档,定期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检测、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估、监控,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应急关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预案 部门备案。 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10.1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10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检查情况 处理建议 备注 10.2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10.3 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0.4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 地方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 10.5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法律责任 检查情况 处理建议 备注 11 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情况 11.1 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且保持安全距离 11.2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符合疏散要求,禁止锁闭、封堵 爆破、吊装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全距离。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 12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检查依据 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法律责任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检查情况 处理建议 备注 13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14.1 出租给具备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法律责任 检查情况 处理建议 备注 14.2 安全管理协议和发包方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5 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根据本部门职责,对照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照相关安全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产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理。 督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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