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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会具有生命权吗

来源:要发发知识网

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仍然具有生命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死刑犯也享有上述权利。但被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后,就失去生命权等和生命存在相关的权利。

一、死刑犯都是在哪里毙的啊?

死刑犯都在看守所内进行毙。死刑犯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刑犯的器官是否会被取走

死刑犯的器官不会被取走。

中国死刑犯器官是不会被随意取走的。 即使是死刑犯,只是被剥夺了生命权,亲属对其尸体及器官的所有权应该不受影响。

为了减轻犯人的痛苦,会选择注射死刑。但是注射死刑尚且没有得到高度普及,毙还是主要形式。死刑犯被毙之后,经过法医鉴定,确定死亡之后,将尸体运送到火葬场,进行火化。火化之后,如果有家属认领骨灰,则会将骨灰交给家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4、 此行为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批准。

三、人身权益包括什么权益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根据人身权产生和存在的依据不同,可以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其中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第一百一十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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