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遗体一般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领取。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的规定,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七条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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