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死刑犯执行死刑前的权利有:
1、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可以准许;
2、人民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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