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是具有生命权的。死刑复核制度规定了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这一制度是对死刑犯生命权的保护。
一、最高人民如何收回死刑复核权
最高拥有死刑复核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二、二审程序与死刑程序区别
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区别有以下四点:1、审理的对象不同: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都是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后者是死刑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2、提起的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被告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提起。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主动报请的。3、提起的条件不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上诉即可;如果由人民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主动报请的。4、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二审程序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死刑复核程序实质上是一种主动报请程序,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判决死刑或裁定维持死刑的人民必须在三日内向有核准权的上级人民报请复核。
三、受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什么意思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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