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版本
费用类别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据实扣除职工工资扣除标准/限额比例加计100%扣除职工福利费14%2.50%职工教育经费8%全额扣除职工工会经费2%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业务招待费据实扣除(60%,5‰)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不得扣除捐赠支出12%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关联企业借款)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无关联关系)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据实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住房公积金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税收滞纳金部分不得扣除不得扣除据实不得扣除不得扣除赞助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不得扣除据实补充养老保险5%补充医疗保险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专项资金财产保险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其他商业保险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劳动保护支出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税款5%不得扣除不得扣除据实据实可以扣除不得扣除按租赁期均匀扣除分期扣除据实不得扣除不得扣除不得扣除不得扣除不得扣除未经核定提取的准备金不得扣除固定资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规定范围内可扣规定范围内可扣不低于10年分摊无形资产摊销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不可扣除不可扣除长期待摊费用限额内可扣实际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资产损失开办费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审计及公证费可以扣除据实一次性据实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据被扣附后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可以扣除据实据实据实据实据实据实据实据实据实据实据实并入福利费算限额据实据实08年以前并入工资,08年以后的并入福利费算限额据实据实据实据实据实研究开发费用税金咨询、诉讼费差旅费会议费工作服饰费用运输、装卸、包装费等费用印刷费咨询费诉讼费邮电费租赁费水电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公杂费车船燃料费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电子设备转运费修理费安全防卫费董事会费绿化费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电信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佣金据实据实5%(一般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15%(财产保险企业)10%(人身保险企业)不得扣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0.5%~5%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5%1%不得扣除按比例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类贷款100%保险保障基金据实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25%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25%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1%未到期责任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煤矿企业维简费支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交易所会员年费交易席位费摊销同业公会会费信息披露费公告费其他50%实际发生扣除;预提不得在税前扣除据实按10年分摊据实据实据实视情况而定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2013年1月版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号)第六条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任职或受雇,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注:该文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同上)《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签订分摊协议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可扣除。 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其他行业2倍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高于境内关联方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交易原则(同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2009]3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范围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工资总额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工资总额(同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对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的折旧、摊销扣除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经营租赁租入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12] 5号)《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号)(注:以上文件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6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5-6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林木类10年,畜类3年一般无形资产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申报扣除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广告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号)第五条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的损失一次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时向税局申请加扣《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所得税和不得扣除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扣除。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2008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营业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成本,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扣除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同上)额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同上)额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同上)佣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营业收入的0.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代理交易额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注: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净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贷款资产余额的1%;允许从事贷款业务,按规定范围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号)提取(注: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规定)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同上)准备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执行期限的通知》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财税[2011]104号)(注:该文将财税[2009]99号规定的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亿元)贷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12〕5号)(注: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不超过保费收入0.8%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不得超过业务收入0.08%,无保证收益,不得超过业务收入0.05%2.人寿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不超过业务收入0.15%;无保证收益,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5%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15%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0.0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注: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注: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不超过本年补贴险种止)保费收入的25%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不超过本年补贴险种保费收入的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12〕23号)(注: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注: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2012〕25号)(注: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当年担保费收入;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务总局公告[2011]第26号)票据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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