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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债务加入,第三人清偿还是第三人自愿履行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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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债务加⼊,第三⼈清偿还是第三⼈⾃愿履⾏

是什么意思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债务⼈通过与第三⼈订⽴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债务加⼊、第三⼈清偿和第三⼈⾃愿履⾏分别是什么意思?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务承担,债务加⼊,第三⼈清偿,第三⼈⾃愿履⾏是什么意思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债务⼈通过与第三⼈订⽴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的,应当经债权⼈同意。”这是⽬前我国法律关于债务承担的最明确之规定。债务承担是债的移转之⼀种,是指有第三⽅介⼊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债务⼈与第三⼈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原债务⼈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为。

债务加⼊:

是指债务⼈并不脱离合同关系,⽽由第三⼈加⼊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式。第三⼈清偿:

第三⼈清偿是指由第三⼈为消灭债务,以⾃⼰的名义向债权⼈为清偿。清偿⼀般是由债务⼈为给付⾏为,但也可以由第三⼈代债务⼈清偿债务。当第三⼈的给付能够使债权⼈得到满⾜,同时⼜对债务⼈并⽆不利的,原则上第三⼈的清偿应为有效。

第三⼈⾃愿履⾏:

第三⼈履⾏是指在合同履⾏过程中,履⾏合同义务的⼈或接受义务履⾏的⼈不是合同当事⼈,⽽是合同当事⼈以外的第三⼈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就可以成为合同履⾏的主体。

《民法典》

第五百⼆⼗三条 【由第三⼈履⾏的合同】当事⼈约定由第三⼈向债权⼈履⾏债务,第三⼈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应当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四条 【第三⼈清偿规则】债务⼈不履⾏债务,第三⼈对履⾏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有权向债权⼈代为履⾏;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履⾏的除外。

债权⼈接受第三⼈履⾏后,其对债务⼈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但是债务⼈和第三⼈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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