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细
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贵州省粮食局
• 【公布日期】2013.09.03
• 【字 号】黔粮监督[2013]236号
• 【施行日期】2013.09.0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粮监督〔2013〕236号)
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威宁县商务和粮食局,仁怀市经济贸易局:
现将《贵州省粮食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粮食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细则》
2013年9月3日
贵州省粮食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及《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
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审核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对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粮食行政执法。
第七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九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粮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正确把握和行使对行为当事人行政处罚裁量权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全省范围内相同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和标准一致,做到公正执法。
第十一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二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粮食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而侵犯了国家利益或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按《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公务员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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