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房子质量有异议,可以到房子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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