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审定后,报上一级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编制,报县级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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