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的行为虽然于情理不符,但这个行为不是抽逃出资的行为 ,因为《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明确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你的行为不是这四种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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