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同等责任的赔偿比例及发生车祸时应当是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如尾部追撞、变更车道、会车时未让行等,也应当是同等责任。
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中同等责任的赔偿比例是什么
1、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如果都是机动车,则各方的交强险用于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则剩下的部分自己承担50%,对方赔偿50%,有保险的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偿。
2、如果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如行人,则机动车的赔偿其中一半由自己来承担,另外一半交由对方来赔偿,有保险的就可以让保险公司来赔偿。
3、行人的赔偿首先一部分由机动车的交强保险来赔偿,超出的部分各自承担50%。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生车祸什么时候应当是同等责任
1、在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被另外一辆机动车追撞的时候;
2、在相关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因为另外一辆机动车变更车道而影响其正常行驶时;
3、如果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两辆机动车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经驶入了障碍的路段,而没有障碍的一方没有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或者是有障碍一方在没有驶入障碍路段而没有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
4、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闪亮机动车会车时,下坡路车已经行至坡的中段,上坡路车并没有上坡时,上坡路车没有让下坡路车先行。如果下坡路车没有向下行驶时,这时下坡路车也没有让上坡路车先行。
5、在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不靠山体的一方应该先行使,但靠山体的一方没有让其行使。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交通事故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同等责任的赔偿比例如下:双方都是机动车的情况下,各方的交强险用于赔偿对方,不足部分各自承担50%责任。如果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如行人,则机动车承担一半责任,另一半由对方承担。行人的赔偿首先由机动车的交强保险赔偿,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尾部追撞、变更车道、会车等,责任也应当是同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net188.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