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况如下:
(一)虚假出资;
(二)出资不到位;
(三)抽逃出资;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清算;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无法清算;
(八)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九)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十)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十一)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十二)公司被撤销、撤销或者关闭后,股东免费接受公司财产的;
(十三)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淆;
(十四)过度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net188.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