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法律依据:
《企业自备货车管理暂行规则》 第二条新增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的自备车,需要过轨参加铁路运输时必须征得省、市自备车联合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填报申请书(附表一),逐级上报铁道部审批,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办理过轨协议。属于经营性质的自备车,原则上不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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