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该条规章是交强险条款制定与费率厘定的直接法律依据。该规章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章完全一致,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规章,并不能适用于责任限额内的赔偿。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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