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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如何产生法律效力?

来源:要发发知识网

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及其局限性。口头遗嘱需要遵守严格条件和标准,包括遗嘱人能力、危急情况、见证人等。口头遗嘱易篡改、伪造,难以证明真实性和有效性。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在解除后可以被书面或录音形式的遗嘱取代。公证遗嘱需通过公证机构办理。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民法典》规定了口头遗嘱的相关条款。

法律分析

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

1、遗嘱人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2、处于危急的情况下。

3、有两个或者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4、遗嘱的受益人合法有效。

5、遗嘱的内容合法。

口头遗嘱,就是通过口述的方式来订立的遗嘱。

这种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也不容易证明这种口头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易取证。因此,口头遗嘱的订立需要有严格的条件和标准。

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如果在危急情况解除之后,遗嘱人能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的形式甚至是公证遗嘱的,取代口头遗嘱的效力,先前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拓展延伸

遗嘱的法律效力与继承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遗嘱的法律效力与继承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指在遗嘱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法律对遗嘱的效力和继承权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遗嘱的法律效力可能受到一系列规定的制约,包括但不限于遗嘱的形式要求、遗嘱的撤销和修正、遗嘱的执行程序等。同时,继承权作为遗产分配的基本原则之一,也与遗嘱的法律效力密切相关。法律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和权益,以及遗嘱对继承权的限制和保护。因此,了解遗嘱的法律效力与继承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制定和执行遗嘱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保障遗嘱的有效性和继承权的合法性。

结语

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严格,必须在遗嘱人具备能力、处于危急情况、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受益人合法有效、内容合法的情况下订立。然而,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且难以证明真实性和有效性,不易取证。因此,建议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采用书面、录音甚至公证遗嘱的方式取代口头遗嘱,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遵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立口头遗嘱,但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公证遗嘱需由公证机构办理,且某些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了解遗嘱的法律效力与继承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遗嘱的有效性和继承权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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