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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在网络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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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监督的专职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广义的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监督实施的主体则具有多样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违反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纠正。

在这里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统一,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的意志,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对、法律的实施,所采取的监督、督促、纠正、处置的强制行为。

按照我国现行的制度安排,监督实施、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由全国及其常委会来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做法,既不能使监督充分制度化,也难以达到及时纠正违宪现象的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制宪机关又是立法机关,由于是一个国家的最高准则,而仅是当前人民选举出来的一个代表机关,其立法不能突破规定的范围。一旦制定某法,就意味着对于该法的合宪性有充分的信心,回顾历史,法律并不具有天然的违宪免疫力,如我国的《选举法》规定农村人选举一个全国代表的人数四倍于城市人口,很显然侵犯了人人平等的政治权利。很难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做出合理的判断。此时全国及其常委会也成了违宪主体,如果法律违反,就应该由特定机关撤销或改变,至少在理论上不能由立法机关自行审查,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此意义上,立法机关并不享有解释和监督的特权。因此,需要在全国的现有框架之外,再设立一个监督机关,以免出现角色上自相矛盾的尴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的人选;根据的提名,决定副、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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