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人民、机关、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人民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人民、机关、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可以准许。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net188.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