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同时,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此外,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拓展延伸
不当得利与诉讼时效:如何判断?
不当得利是指在某种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并拒绝返还他人财产的行为。诉讼时效则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在判断不当得利和诉讼时效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因此,如果在纠纷中,只有一方取得了利益,而另一方受到了损失,并且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可以认定存在不当得利。
其次,诉讼时效的构成要件包括:权利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诉讼权利、权利人无权行使诉讼权利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如果在纠纷中,权利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利,或者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就可以认定存在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和诉讼时效的判断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在实际纠纷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不当得利或者诉讼时效。
结语
诉讼时效是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手段。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若法律有另外规定,则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超过二十年的话,法院将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决定延长。另外,根据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义务人同意履行,则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也不得请求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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