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周边环境与总图布置安全检查表
序号 1 1.1 和布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是否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1.2 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即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1.3 向的上风侧。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1.4 带。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1.5 厂外的措施。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1.6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GB50160-2008第4.1.6条和第4.1.7条 50160-2008第4.1.5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50160-2008第4.1.3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4.1.2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 周边环境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1
序号 (1)不宜通过生产区;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1.7 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表4.1.9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范》GB50160-2008第4.1.10条表4.1.10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1.8 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法》第、《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范》GB 50160-2008第4.1.10条 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2009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1.9 (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2009 50160-2008第4.1.9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2
序号 2 总平面布置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2.1 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50160-2008第4.2.2条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2.2 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中表4.2.12的规定。 2.3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50160-2008第4.3.1条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2个或2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2.4 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50160-2008第4.3.4条 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2.5 全场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4.2.12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3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依据 50160-2008第7.1.1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2.6 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可燃气体、50160-2008第7.1.2条 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2.7 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2.8 或路肩上下。 3 3.1 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中表5.2.1的规定。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3.2 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3.3 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50160-2008第5.2.3条 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50160-2008第5.2.2条 50160-2008第5.2.1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装置内布置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7.1.6条 50160-2008第7.1.5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4
序号 3.4 距不应小于6m。 检查项目与内容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依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5.2.4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3.5 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场所范围。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3.6 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用道路将装置分3.7 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的设备、建筑物区。 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2 50160-2008第5.2.7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5.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5.2.11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3.8 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50160-2008第5.2.10条 道路;②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3.9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烃和甲B、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的防火分区。 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并宜全厂性或依据 50160-2008第5.2.13条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5.2.16条和第5.2.17条 3.10 区域性统一设置。当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3.11 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间隔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3.12 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2.单机驱动功率等50160-2008第5.3.1条 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和丙类50160-2008第5.3.7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6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3.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4.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5.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钢格板。;6.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集聚的措施。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3.13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50160-2008第5.3.2条 高压和超高压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有爆炸危险3.14 的超高压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3.15 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 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3.16 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3.17 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构架平50160-2008第5.2.26条 50160-2008第5.2.1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5.2.21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5.2.19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7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 的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2. 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5.2.2 3.18 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3.19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第3.2.2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8
2 新建项目三同时法律法规符合性安全检查表
项目 序号 1 检查项目与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2 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二 设计 3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 法规标准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实际情况 记录 检查 结果 备注 一 设立 2 1
9
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1 三 施工 2 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2 四 投用 3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 3
10
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1
3 工艺生产过程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生产安全的工艺。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25m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和阀50160-2008第7.2.1条 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能产生缝隙腐蚀的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3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的建筑物。 50160-2008第7.2.2条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1、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50160-2008第7.2.7条 设切断阀; 2、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 第三十一条 备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1
12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 3、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备注 5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50160-2008第7.2. 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安装止回阀。 50160-2008第7.2.11条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50160-2008第7.2.12条 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50160-2008第7.2.13条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50160-2008第7.2.16条 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 6 7 8 9
13
序号 子。 10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备注 装置是否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要求设置安全阀。 50160-2008第5.5.1条~第5.5.5条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50160-2008第5.5.7条 应排入火炬系统;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12 1.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50160-2008第5.5.11条 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2. 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
14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备注 13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7.2.9条 1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50160-2008第7.2.10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50160-2008第5.7.7条 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50160-2008第5.1.3条 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测器。 50160-2008第5.7. 15 16 17
15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备注 18 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应采用阻《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燃型,并宜架空敷设。 50160-2008第9.1.6条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放。 50160-2008第5.5.17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19 20 给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该工程的需要。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 [1995]56号)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21 供电系统是否满足该工程的需要。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十四条 22 供热能力是否满足该工程的需要。 23 供风系统是否满足该工程的需要。 24 氮气供应是否满足该工程的需要。
16
4 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表
序号 1 加热炉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通则》SH 1.1 加热炉基础外观不得有裂纹、蜂窝、露筋、疏松等缺陷。 3011-2000第2.21.4条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1.2 加热炉保护层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502-1997第3.3.3条 设备的外表面温度在50-850℃时,除工艺有散热要求外,均应设《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1.3 置绝热层。 1.4 绝热结构外层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结构应严密和牢固。 502-1997第5.4.1条 2 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或组焊)单位。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TSG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2 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TSGR0004-2009 502-1997第5.2.1条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备注 结果 2.1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购买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应
17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备注 结果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4-2009 2.3 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4 统一保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5 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TSGR0004-2009 使用登记。 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6 求。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7 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TSGR0004-2009 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2.8 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TSGR0004-2009
18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TSGR0004-2009 实际情况 检查 备注 结果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2.9 (1)竣工图样。 (2)产品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10 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TSGR0004-2009 检验单位。 在用压力空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11 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等级和办理注TSGR0004-2009 册 登记。 3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1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TSG D0001—2009 3.2 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19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TSG D0001—2009 实际情况 检查 备注 结果 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3.3 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3.4 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2009 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3.5 测量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3.6 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4 泵和压缩机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等共用一座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4.1 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4.2 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5.3.7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5.5.1条
20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压缩机、风机、泵验收时,应具备下列资料:一、设备出厂的有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备注 结果 关技术文件;二、设备的开箱检查记录;三、基础复查记录;四、《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4.3 设计变更的有关资料;五、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各项实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六、设备试运转记录签证以及必要的竣工图。 5 特种设备 范》第5.0.2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9号令 5.1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1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备注 结果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9号令 5.2 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9号令 5.3 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9号令 5.4 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9号令 5.5 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5.6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9号令
22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依据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实际情况 检查 备注 结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9号 5.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令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9号令 5.8 案。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9号令 5.9 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期检验要求。 坡口对接焊缝的组对应做到内壁齐平,内壁错边量应符合设计文《压力管道规范》GB/T20801.4-2006第5.10 件、焊接工艺指导书(WPS)或不大于壁厚的10%,且≤2mm。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5.11 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TSGR0004-2009 7.4.3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3
序号 6 安全附件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备注 结果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1 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未TSGR0004-2009 作规定的,由检验单位提出检验方案,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当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2 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十七条所规定的TSGR0004-2009 条件时,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校验周期。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6.3 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安全阀应满足垂直安装、装设,位置便于检查和维修等安装的要6.4 求。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6.5 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4-2009 TSG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50160-2008第5.5.2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24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压力表的安装应满足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依据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际情况 检查 备注 结果 6.6 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的不利影响等的要求。 压力表有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6.7 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等情况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压力容器用液面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6.8 局锅发(1999)1号第1条的要求。 液面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如液面计的安装位置不便于观察,则应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有集中控制的设6.9 施和警报装置。液面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明显的标志。 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对液面计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6.10 和清晰。使用单位应对液面计实行定期检修制度,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规定检修周期,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6.11 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TSG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5
序号 (1)超过检修周期。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TSGR0004 实际情况 检查 备注 结果 (2)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3)阀件固死。 (4)出现假液位。 (5)液面计指示模糊不清。 7 建构筑物 下列承重钢结架,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7.1 3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4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 6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50160-2008第5.6.1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26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1 支承设备钢构架:单层构架的梁、柱;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2 支承设备钢支架; 3 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备注 结果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5.6.2条 7.2 4 钢管架:底层支承管道的梁、柱,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承管道的梁、柱;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5 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承构件应覆盖耐火层,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 6 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 7.3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27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2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3 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依据 GB50160-2008第5.1.1条 实际情况 检查 备注 结果
28
5 罐区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否采用非燃烧材料。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2 是否设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储罐是否采用钢罐。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是否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是否未选用浮顶罐。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4 2 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GB50160-2008第5.3.5条 500m³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³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 A备注 可燃液体储罐的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管墩等,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 GB50160-2008第6.1.1条 液体的储运设施区内,《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第5.1.3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第6.2.1条第6.2.2条 3
29
序号 应小于8m。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备注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5 甲B《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第6.2.3条和第6.2.4条 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 第6.2.5条中的规定。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6.2.8的规定。液化烃、可燃气7 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GB50160-2008第6.2.和第6.3.3条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6.3.3中规定。 罐组内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8 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GB50160-2008第6.2.9条 和排数不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 罐组是否设防火堤。 GB50160-2008第6.2.11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第6.2.5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0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防火堤是否符合:①防火堤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渗漏;②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备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第6.2.17条 10 ③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④管道穿堤处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闭;⑤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设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⑥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应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储罐的进料管,是否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11 是否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12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GB50160-2008第6.2.24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1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GB50160-2008第6.2.25条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备注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13 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14 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15 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16 规范》中6.4.1中的规定。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17 范》中6.4.2中的规定。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18 防火规范》中6.4.3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第6.3.10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第5.5.6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3.6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4.1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4.2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4.3条
32
6 仪表、自控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1 自动化仪表选型 监控仪表系统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了便于全厂生产管理,一般生产装置及辅助生产装置宜选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1.1 数据采集系统、工业微机或可编程序控制器(PLC)等数字控制系统; 范》SH3005-2003第2.0.6条 (2)根据具体情况,可选用电动仪表或气动仪表; (3)对于大型石油化工装置,宜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监控计算机系统。 1.2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容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讯号、自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GB50160-2008第5.1.2条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备注 果 1.3 仪表的防爆类型应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规定,《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按照仪表安装场所的爆炸危险类别和范围以及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确定。 范》SH3005-2003第2.0.7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3005-2003第3.2.7条 1.4 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就地带电接点的温度仪表、温度开关,应选用隔爆型或本安型。 压力、真空的报警或联锁可分别选用带电接点的压力表、真空表、压力真空表或压力开关等;《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1.5 关键部位报警或联锁,不宜选用带电接点压力表;在爆炸危险场合,应选用防爆型的。压力 范》SH3005-2003第4.2.11条 开关的接点宜为双刀双掷(DPDT),快速动作。 1.6 压力超过10MPa压力表,应有泄压安全措施。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
33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范》SH3005-20034.2.12 实际情况 检查结备注 果 1.7 在爆炸危险场合,应选用隔爆型或本安型的电动压力变送器,亦可选用气动压力变送器。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3005-20034.3.2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3005-20034.3.5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3005-200310.2.5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3005-200310.2.6 1.8 在多雷地区,压力(差压)变送器、传感器应有防雷保护措施。 1.9 在有可燃性气体环境设置的仪表盘,应选用防爆柜式仪表盘。 1.10 现场安装的仪表盘,应采取防止日晒、雨淋、环境湿度变化等影响的措施。 2 检测、报警、联锁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2.1 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仪和有毒气体检(探)测报警仪。 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493-2009第3.0.1条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2.2 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等条件,并选择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 2.3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 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493-2009第4.1.1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34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GB 50493-2009第3.0.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实际情况 检查结备注 果 2.4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布置。 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493-2009 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探)测点: 2.5 1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2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 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493-2009第4.1.2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493-2009第4.1.2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493-2009第4.2.3条 2.6 2.7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2.8 且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2.9 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493-2009第4.2.2条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声光报警。 测报警设计规范》
35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GB 50493-2009第3.0.4条 实际情况 检查结备注 果 2.10 当过程达到预定条件时,安全仪表系统动作,使被控制过程转入安全状态。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SH/T 3018-2003第3.2条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SH/T 3018-2003第3.1条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SH/T 3018-2003第3.5条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SH/T 3018-2003 第3.6条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SH/T 3018-2003第3.7条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SH/T 3018-2003第3.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SH/T 3018-2003第3.9条 。 2.11 安全仪表系立于过程控制系统,完成安全保护功能。 2.12 安全仪表系统应设计成故障安全型。 2.13 安全仪表系统应具有硬件和软件诊断和测试功能。 2.14 安全仪表系统构成应使中间环节最少。 2.15 安全仪表系统的传感器、最终执行原件宜单独设置。 2.16 安全仪表系统应能与过程控制系统、工厂管理系统进行通信。 2.17 当多个单元的保护功能在一套安全仪表系统内完成时,其共用部分应符合最高安全等级要《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求。 范》SH/T 3018-2003第3.11条 2.18 安全仪表系统的人机接口宜与过程控制系统相同。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
36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范》SH/T 3018-2003第3.12条 实际情况 检查结备注 果 2.19 当安全性和可靠性均应保证时,宜采用三取二配置。若采用三取二过程信号应分别接到三个《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不同的输入卡。 范》SH/T 3018-2003 第9.3条 2.20 一般报警信号报警采用DCS/PLC实现,重要报警除操作站上显示外,在辅助操作台上宜设《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置灯光显示。 范》SH/T 3018-2003 第8.2.6条 2.21 紧急停车按钮宜采用红色,旁路开关宜采用黄色,确认按钮宜采用黑色,试验按钮宜采用白《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色。 范》SH/T 3018-2003 第8.2.7条 3 仪表接地 保护接地(也称为安全接地)是为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安全而设置的接地。仪表及控制系统的外露导电部分,正常时不带电,在故障、损坏或非正常情况时可能带危险电压,对这样的3.1 设备、均应实施保护接地。 它们包括:仪表盘、仪表柜、仪表箱、PLC及DCS机柜、操作站及辅助设备、供电盘、供电箱、接线盒、电缆槽、电缆托盘、穿线管、铠装电缆的铠装护层等。 3.2 仪表、PLC、DCS、计算机系统等,应作工作接地。仪表及控制系统工作接地包括:仪表信《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号回路接地和屏蔽接地。 SH/T3081-2003第2.2.1条 《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2003第2.1.1条 3.3 当仪表及控制系统的信号线路从室外进入室内后,需要设置防雷接地连接的场合,应实施防《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雷接地连接。 SH/T3081-2003第2.5.1条 3.4 仪表及控制系统的保护接地应按电气专业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方法进行,并应接入电气专业的《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
37
序号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网。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SH/T3081-2003 第3.1.1条和第7.3条 实际情况 检查结备注 果 仪表及控制系统的接地电阻为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控制室内的仪表信号雷电浪涌保护器的接地线应接到工作接地汇总板,雷电浪涌保护器的接《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3.5 地汇流排应接到工作接地汇总板或总接地板。 仪表及控制系统的接地连接电阻不应大于1Ω。 SH/T3081-2003 第3.5.2条和第7.4条 《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3.6 各类接地连线中,严禁接入开关或熔断器。 SH/T3081-2003 第6.7条 3.7 接地系统的标识颜色为绿色或绿、黄两色。 4 仪表供电 下列几种情况下,仪表电源宜采用不间断电源: (1)大、中型石化生产装置、重要公用工程系统及辅助生产装置;(2)高温高压、有爆炸4.1 危险的生产装置;(3)设置较多、较复杂信号联锁系统的生产装置; (4)采用DCS、PLC、SIS等的生产装置;(5)石化装置中连续生产过程的控制仪表系统、重要公用显示仪表;(6)重要的在线分析仪表(如:参与控制、安全联锁);(7)大型压缩机、泵的监控系统。 4.2 仪表电源采用的不间断电源装置应为静止型。 《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SH/T3082-2003第6.3.1条 《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2003第6.10条
38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SH/T3082-2003第6.3.2条 实际情况 检查结备注 果 4.3 DCS、PLC、SIS及监控计算机系统,应采用UPS供电。 5 仪表供风 5.1 仪表气源应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备用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 《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SH/T3082-2003第7.3.1条 《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 SH 3020-2001第3.0.1条 5.2 为了保证仪表气源装置的安全供气,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 罐或第二气源。 SH 3020-2001第4.3.1条 《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 SH 3020-2001第7.0.1条 包括气源总管压力指示、低限压力报警或联锁。 5.3 控制室内应设置供气系统的监视与报警仪表,6 控制室 6.1 控制室的位置应选择在非爆炸、无火灾危险的区域内,其位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动分析器室 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如受条件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设计规范》SH3006-1999第2.1.1条 联合装置或同一街区的的多个工艺装置,应合建控制室。具备条件的工厂,全厂设一个《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动分析器室控制室。 设计规范》SH3006-1999第2.1.2条 设计规范》SH3006-1999第2.1.6条 6.2 6.3 全厂性或联合装置的控制室应尽可能靠近主要装置,与工艺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30m;《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动分析器室现场控制室和现场机柜室宜靠近操作较频繁和控制测量点较集中的区域。 6.4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粉尘、水雾或有腐蚀性介质的工艺装置,控制室宜布置在本地《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动分析器室
39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依据 设计规范》SH3006-1999第2.1.7条 《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动分析器室实际情况 检查结备注 果 6.5 控制室应远离高噪声源,室内噪声不应大于55dB(A)。 设计规范》SH3006-1999第2.1.10 条 《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动分析器室 6.6 控制室应远离振动源和存在较大电磁干扰的场所。 设计规范》SH3006-1999第2.1.11 条 《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动分析器室 6.7 控制室不应与压缩机室和化学药品库毗邻布置。 设计规范》SH3006-1999第2.1.12 条 《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动分析器室还应为操作人员设置必要的辅助房间,诸如操作人员交室,仪表维修室、6.8 UPS电源室外, 设计规范》SH3006-1999第2.2.1条 空调机室、消防间及卫生间等。 6.9 控制室不得设置参观走廊,尽量缩小建筑面积。 房间布置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机柜6.10 (1)操作室与机柜室、计算机室、工程师站室应相邻设置,并应有门作为通道。 设计规范》SH3006-1999第2.2.3条 《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动分析器室《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动分析器室控制室除应设置安装DCS硬件和仪表盘的操作室、机柜室、计算机室或工程师站室、 设计规范》SH3006-1999第2.2.4条 室、计算机室、工程师站室与辅助用房毗邻时,不得有门相通。(3)UPS电源室单独设置时,
40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宜与机柜室相邻布置。(4)单独设置的空调机室不得与操作室、机柜室直接相通。如相邻时必须采取减振和隔音措施。 对于存在爆炸危险的炼油、石油化工、化纤等工艺装置,其控制室建筑物的抗爆结构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备注 果 6.11 (1)联合装置的控制室建筑物应采用抗爆结构设计。 (2)单一的工艺装置,根据存在的爆炸危险程度,控制室建筑物应采取相应的抗爆结构设计措施,如面向工艺装置一侧的墙采用防爆墙等。 6.12 必须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系统,照度标准值宜为30~50lx。 设计规范》SH3006-1999第2.4.1条 《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动分析器室 设计规范》SH3006-1999第2.5.4条 设计规范》SH3006-1999第2.9.1条 设计规范》SH3006-1999第2.9.2条 设计规范》SH3006-1999第2.9.3条 《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动分析器室《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动分析器室《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动分析器室《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动分析器室 6.13 控制室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必要时应能自动切断空调系统进风阀和空调装置电《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动分析器室源。 6.14 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设施 6.15 控制室可能出现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应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器。 6.16 控制室可按需要设置电话、扩音对讲系统和无线通讯系统。 设计规范》SH3006-1999第2.10.1 条
41
7 电气安全检查表
序号 1 供配电 特大和大中型生产装置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专用电源线路供电,且正常情况下两个电源线路同时运行又互为备用。当其中一回路1.1 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仍能对整个生产装置供电,且能满足电动机再起动的要求。 特大和大中型生产装置的应急电源,一般采用快速(≤15s)自起动的柴油发电机组或燃汽发电机组;对仪表DCS控制系统可用1.2 UPS电源装置供电。应急电源的容量由生产装置特别重要负荷的大小、性质及最大电动机起动容量来确定。 特大和大中型生产装置应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按照供电线路深1.3 入负荷中心的原则,采用35kV或6(10)kV供电系统。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0.38/0.22kV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1.4 TN-S。 1.5 在生产装置区内应设检修电源,其供电半径不宜大于30m。 技术规范》SH3038-2000第3.3.7条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 技术规范》SH3038-2000第3.3.2条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 技术规范》SH3038-2000第3.3.1条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 技术规范》SH3038-2000第3.3.1条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42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技术规范》SH3038-2000第8.1.2条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1.6 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计规范》GB50058-92第8.1.1条 要求。 2 火灾、爆炸危险区域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8-92第2.22.1 条的要求划分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 2.2.5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2.2 备种类、防爆结构、级别和组别选取。 3 防爆电气设备、电气线路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3.1 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3.2 设。 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第2.1.2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 计规范》GB50058-92第2.5.2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 计规范》GB5008-92第2.2.1条~第
43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GB50257-96第3.1.1.1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当易燃物质3.3 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或电缆沟敷设。 当电气线路沿输送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管道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第3.1.1.2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上方;管道3.4 侧。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当在水3.5 平距离小于规定而无法躲开的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间不应直接连接。在非正常情3.6 况下,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第3.2.1条 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第3.1.7条 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正下方的两GB50257-96第3.1.1.3条 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或界壁时,必须采取下列隔离密封措《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3.7 施: 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44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1)在两级区域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 (2)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堵塞严密。 (3)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不得小于40mm。 装有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用金属制品;电气开关和正常运依据 GB50257-96第3.2.2条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 3.8 行产生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的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存放地点,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m。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不宜使用电热器。当生产要求必须使用电热GB50257-96第4.1.2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 3.9 器时,应将其安装在非燃材料的底板上,并应装设防护罩。 露天安装的变压器或配电装置的外廓距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的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第4.1.3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外墙,不宜小于10m。当小于10m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10 (1)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靠变压器或配电装置一侧的墙,应为非燃烧性。 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第4.1.5条
45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2)在高出变压器或配电装置高度3m的水平线以上或距变压器或配电装置外廓3m以外的墙壁上,可安装非燃烧的镶有铁丝玻璃的固定窗。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3.11 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GB50257-96 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第5.1.1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电气工程交接验收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3.12 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中6.0.1~6.0.4的要求。 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第6.0.1条~第6.0.4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应齐全,弹簧垫圈等防松设施应齐全完好,弹3.13 簧垫圈应压平。 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第2.2.1.4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3.14 螺旋式灯泡应旋紧,接触良好,不得松动。 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第2.1.9.2条 3.15 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
46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不得小于40mm。 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依据 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第3.2.2.3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3.16 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4 变电所、配电室 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第2.1.3条 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4.1 (2)对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1区、2区附近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不宜设在有火灾区域的正上面或正下面。若与火灾危险区域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4.2 列要求: 计规范》GB5008-92第4.3.5条 (1)电压为1~10kV配电所可通过走廊或套间与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相通,通向走廊或套间的门应为难燃烧体的。 计规范》GB50058-92第2.5.7条
47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2)变电所与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共用的隔墙应是密实的非燃烧体。管道和沟道穿过墙和楼板处,应采用非燃烧性材料严密堵塞。 (3)变压器室的门窗应通向非火灾危险环境。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是否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接近电源侧、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4.3 设备运输方便、地势不低洼不易积水场所、在爆炸危险场所之外。 4.4 6kV母线分段处是否按宜装设断路器设计。 GB50053-94第3.2.5条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的总开关,是否采用低压断路器或隔4.5 离开关。 对有大量一级或二级负荷的变电所,是否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4.6 器。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其中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4.7 余变压器的容量是否能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4.8 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GB50052-2009第3.0.6条 GB50053-94第3.3.2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94第3.3.1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3.2.15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2.0.1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48
序号 4.9 检查项目与内容 变电站的门是否向外开,高压室内门是否向低压室开,相邻的配电室的门是否可双向开。 长度大于7m变配电室是否设两个出口,并布置在变配电室的两依据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第6.2.2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4.10 端。 4.11 炎热地区的变配电所屋面应有隔热层,并适当加厚。 技术规范》SH3038-2000第5.5.1条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4.12 变配电所控制室、中低压配电室应采用水磨石地面。 技术规范》SH3038-2000第5.5.2条 变电所门窗设置的要求如下: (1)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变压器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当前三者之间有门时,门应向两个方向开启。 (2)当上述建筑物为两层及以上时,楼上一个出口宜通向室外4.13 楼梯的平台,该平台同时作为设备的吊装平台,其承重力和尺寸应满足最大设备的重量和尺寸的要求。 (3)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通向室外的门应设弹簧锁。 (4)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有防止雨、技术规范》SH3038-2000第5.5.4条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GB50053-94第6.2.6条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
49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雪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5)控制室通向室外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纱门和纱窗。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4.14 变配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夹层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技术规范》SH3038-2000第5.5.6条 变配电所建筑物的防火等级,除油浸变压器室为一级外,其它均4.15 为二级。 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时,其油量在1000kg及以上,应设能容纳100%4.16 油量的储油设施。 4.17 变电所应设火灾报警装置。 技术规范》SH3038-2000第5.6.6条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4.18 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GB50160-2008第9.1.4条 实、密封。 5 5.1 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GB50160-2008 防雷、防静电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技术规范》SH3038-2000第5.6.5条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 技术规范》SH3038-2000第5.6.1条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
50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第9.2.2条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5.2 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第9.3.1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3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GB50160-2008第9.3.3条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设备管道、工具、人体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5.4 危害的物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 SH3097-2000第4.1.1条和 第3.2.2条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5.5 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GB50057-1994(2000版)第3.2.2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 条 5.6 为消除人体静电,在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SH3097-2000第3.1.1条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51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露金属面。 依据 SH3097-2000第4.2.5条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6 6.1 照明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光源灯。 技术规范》SH3038-2000第9.3.4条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 6.2 易受机械损伤或位置较低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技术规范》SH3038-2000第9.4.2条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 6.3 有酸碱腐蚀的环境,应用耐腐蚀的照明器。 技术规范》SH3038-2000第9.4.2条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6.4 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GB50160-2008第9.1.2条
52
8 消防安全检查表
序号 1 区域位置和平面布置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1.9条~第4.2.10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厂内道路 GB50160-2008第4.3.1条~第4.3.5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装置内道路 GB50160-2008第5.2.10条~第5.2.11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耐火保护 GB50160-2008第5.6.1条~第5.6.2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 消防站 GB50160-2008第8.2.1条~第8.2.7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3.1条~第8.3.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4.2条~第8.4.7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5.1条~第8.5.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2 3 4 6 消防水源及泵房 7 消防用水量 8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53
9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6.1条~第8.6.7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7.1条~第8.7.5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8.1条~第8.8.5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9.1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10.1条~第8.10.11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11.1条~第8.11.4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8.12.1条~第8.12.6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1.1条 10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1 蒸汽灭火系统 12 小型灭火器设置 13 液化烃罐区消防 建筑物内消防 14 15 火灾报警系统 16 消防供电系统
9 有害因素安全控制措施检查表
序号 1 检查项目与内容 安全色、安全标志 凡容易发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均应有安全标志,并按《安全标志》GB24-1996进行设置。《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1.1 凡需要迅速发现并引起注意以防发生事故的场所、部位应涂安全色。安全色应按《安全色》GB23-82、《安全色使用导则》GB 6527.2-1986选用。 阀门布置比较集中,易因误操作而引发事故时,应在《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1.3 阀门附近标明输送介质的名称、称号或高明显的标规范》SH 3047-93第2.6.3条 志。 生产场所与作业地点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入口均应1.4 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箭头。 1.5 2 2.1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防坠落、防滑 平台、栏杆、安全盖板、防护板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要《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规范》SH 3047-93第2.6.4条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5.2.3条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规范》SH 3047-93 第2.6.1条~第2.6.2条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55
序号 求。 检查项目与内容 依据 规范》SH 3047-9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2009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3 防尘、防毒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对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人工操作。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 GBZ1-2010第6.1.1.2条 第二十六条 3.1 3.2
56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优先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参照GBZ/T194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第6.1.1条 3.3 的规定设计相应的防尘、防毒通风控制措施,使劳动者活动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GBZ2.1的要求。 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4 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GBZ1-2010第6.1.2条 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贮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贮藏区周围应设置泄险沟3.5 (堰)。 3.6 采用热风采暖、空气调节和机械通风装置的车间,其GBZ1-2010第6.1.3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57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进风口应设于室外空气洁区并低于排风口,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依据 GBZ1-2010第6.1.5.1条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7 事故通风装置及事故通风系统相联锁的泄漏报警装GBZ1-2010第6.1.5.2条 置,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 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8 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GBZ1-2010第6.1.7条 标。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放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3.9 不得采用明渠排放含有挥发性毒物的废水、废液。 规范》SH 3047-93第2.7.4条
58
序号 3.10 检查项目与内容 极度危害(Ⅰ级)或高级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取样,宜采用密闭循环系统。 易挥发物料的储罐(包括装置内的中间储罐)排出的依据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规范》SH 3047-93第2.7.6条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3.11 有毒气体,应回收或进行处理。 在有毒液体容易泄漏的场所,应用不易渗透的建筑材3.12 料铺砌地面,并设围堰。 极度危害(Ⅰ级)、高级危度(Ⅱ级)的职业性接触《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3.13 毒和高温及强腐蚀性物料的液面指示,不得采用璃璃规范》SH 3047-93第2.7.9条 管液面计。 有可能泄漏ⅰ、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操作平台宜有3.14 斜梯与地面相通。 4 4.1 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 当高温作业时间较长,工作地点的热环境参数达不到4.2 卫生要求,应采取降温措施。 GBZ1-2010第6.2.1.11条 GBZ1-2010第6.2.1.1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防高温 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范》SH 3047-93第2.7.12条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第2.7. 规范》SH 3047-93第2.7.7条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59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远离热依据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4.3 源,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措施,使温度≤30℃;GBZ1-2010第6.2.1.13条 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4-28℃。 取样口的高度离操作人员站立的地面与平台不宜超《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4.4 过1.3m。高温物料的取样应经冷却。 表面温度超过60℃的设备和管道,在下列范围内应《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4.5 设防烫伤隔热层:(1)距地面或工作台高度2.1m以规范》SH 3047-93第2.10.6条 内者;(2)距操作平台周围0.75m以内者。 5 防低温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的月份在三个月5.1 及三个月以上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出现≤8℃的月份为两个月以下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 6 6.1 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隔声室的天棚、6.2 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GBZ1-2010第6.3.1.5条 GBZ1-2010第6.3.1.1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防噪声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范》SH 3047-93第2.10.5条 GBZ1-2010第6.2.2.1条
60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工作地点生产性噪声声级在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依据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6.3 后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GBZ1-2010第6.3.1.1条 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应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必要时可采取消声、隔声、吸《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6.4 声、隔振或综合控制措施。 噪声的控制在发生源控制的基础上,对厂房的设计和6.5 设备的布局需采取降噪和减震措施。 6.6 7 7.1 散或隔离,并设置必要的提示、标志和警告信号。 高速运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7.2 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8 8.1 安全防护设施 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置必要的淋洗器、《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对噪声超标的放空口应设置消声器。 规范》SH 3047-93第2.12. 防机械伤害 布置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时,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2801-2008第5.7.1条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3.6.2条 GBZ1-2010第6.3.1.条、第6.3.2.条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第2.12.3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61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 装置操作室应设立事故柜、急救箱,配备空气呼吸器、依据 HG20571-95第4.1.4条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8.2 防尘、防噪声、防高温灼伤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具。 新氢压缩机、循环氢压缩机、反应进料泵、反应加热8.3 炉等应设置声光报警系统和联锁停车设施。 9 辐射防护 电离辐射或非电离辐射作业的设计应按《辐射防护规《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9.1 定》、《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作业场所超高规范》SH 3047-93第2.9.1条 频辐射卫生标准》等标准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9.2 放射源附近应设安全标志。 规范》SH 3047-93第2.9.2条 规范》SH 3047-93第4.3.1条 HG20571-95第4.1.4条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62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要求 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1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第5条 2 3 4 5 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安全规程。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6 识和管理能力要经有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给资质证书 7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实施办法》第9条 《实施办法》第 同上 同上 《实施办法》第6条 《实施办法》第7条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备注 8 9 《实施办法》第10条 《实施办法》第11条
63
序号 10 11 12 13 14 15 检查项目及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划和布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与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法规规定。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险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依据 《实施办法》第12.1条 《实施办法》第12.2条 《实施办法》第12.3条 《实施办法》第12.4条 《实施办法》第12.5条 《实施办法》第12.6条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备注 16 17 18 19 20 《实施办法》第12.7条 《实施办法》第12. 《实施办法》第13条 《实施办法》第14条 《实施办法》第15条
序号 大危险源。 检查项目及要求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备注 企业按照生产监管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21 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编制或修改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其它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 有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 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距离当地消防大队较远的大23 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化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24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实施办法》第16.4条 《实施办法》第16.3条 《实施办法》第16.2条 《实施办法》第16.1条
6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net188.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