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
秉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公证理念
公证处副主任 张天文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本,为人民大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公证活动的立足点,也是公证制度的基本价值所在。那么,在公证活动中应当如何贯彻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呢?笔者认为,应当真诚地秉持“以人为本”的观念,一切围绕当事人的证明需求,以满足当事人的合法证明期待为使命。
一、 以当事人为本是公证活动的本质特征
公证活动的所有程序都是围绕当事人而展开,公证证明的全部结必然对当事人产生某种法律上的效果。因此,当事人既是公证证明的发起者,又是公证活动的主体,同时还是公证活动的利益承受者。首先,公证活动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方能启动,公证机构是被动地受理证明申请,并根据当事人的证明意图开展证明活动。因此,当事人是公证活动的发起者,无当事人的申请就无公证证明行为。其次,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又是公证证明的主体之一,当事人的主体地位除表现在其是公证活动的当然参加者外,还集中体现在其必须采用提供证据材料或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向公证机构证明待证明事项是真实的、合法的,即必须承担法理上所谓的他项证明义务。第三、公证证明的效果——公证产品的法益,只能归属当事人,而不能归属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从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角度审视,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事人是公证证明活动所必须围绕的中心。因此,在公证活动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就是要提倡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理念。在民事法律行为公证中,当事人是该法律行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是法律行为的支配者。如果不以当事人为中心,则无法判断行为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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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因为法律行为的真实与否全然反映在当事人的意思之中。在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中,要么当事人就是文书的制作者,要么文书的内容与当事人有着某种密切的法律关系,离开发当事人的配合,公证机构根本无法判断文书的真实性能超群 。在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中,这些事实要么记载了当事人的身份、经历,要么反映了法事人的某种生活史实,因此也必须依靠与当事人的沟通、核实才能判断其真伪。更重要的是,公证活动不是一种裁判行为,而是在当事人的配合与共同努力下,公证员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设计、制作或固定而形成的一种法定证据。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始终处于产动、积极的行为状态。故笔者认为,公证活动的本质特征就是以当事人为本。
二、 以当事人为本服务理念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
科学发展观告诉我们,人既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又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则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在公证证明活动中,提倡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其核心就在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调动当事人参与证明活动的积极性,使之主动与公证员一道和谐、快捷、有效地完成证明活动。要做到充分尊重当事人,就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
a) 正确认识坚持独立公证、中立证明原则与尊重
当事人的关系。按照《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独立行使证明权的法定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在依法行使证明行为中,不受任何个人与组织的非法干预,这也是司法活动、准司法活动共有的一个显著特征。尊重当事人与公证机构独立开展证明活动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而是种辨证关系。一方面,当事人在证明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规定,不得非法干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具体证明行为;另一方面,公证活动又必须围绕当事人及其待证事项而展开,整个证明过程都离不开当事人的配合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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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要在合法程序限度内的尊重当事人行为,都不会与独立公证行为相抵触。中立的证明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具体的证明活动中,应当保持第三方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与当事人共谋损害他人与国家的公共利益。中立原则与尊重当事人也是一对辨证关系。由于中立原则是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因此只要公证员不存在故意损害当事人、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此种前提下的尊重当事人,自然不会与公证证明的中立原则相冲突。
b) 正确把握不予受理、不予公证的尺度。按照《公
证程序规则》第48条的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在这九种不予公证的情形中,有几种情形是绝对不能予以公证的。然而,仍有几种情形是可以建议当事人完善后予以办理公证的。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找到了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当事人之间对申办的公证事项的争议已经解决、当事人虽然当场拒绝补充证明材料但事后又愿意补充的。因此,可以对不予公证情况区别对待,即区分为绝对不能办理和缓冲办理两种类型。对绝对不能办理的,坚决不予办理;而对完善可以办理的事项,则可人性化地将其列为暂不予以办理的类型,待当事人完善要件后,予以依法办理。
第三,正确处理依法办证与尊重当事人人格、保护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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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秘密的关系。当事人和公证是鱼和水的关系,离开了当事人这一活水,公证这条鱼的生命必然衰竭。因此从某种角度讲,当事人就是公证的衣食父母。对衣食父母的尊重既是公证员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一种自然规律的根本要求。在对当事人的所有尊重中,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保护当事人的秘密,无疑是对当事人最大的尊重和最主要的尊重。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通常包括人身自由、要格尊严、要格独立和人格平等。在公证活动中,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主要表现在:尊重当事人办理或不办量公证的自由意志、尊重当事人采纳不采纳公证员建议的意愿、在询问核实过程中与当事人保持平等交流地位等。而在具体人格尊重方面,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则是对当事人更加重要的尊重与保护。
三、 以当事人为本的关键是满足当事人证明的期待
衡量是否贯彻子以人为本的理念,其标准在于是否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同样,衡量公证活动是否做到以当事人为本的标准,也只能是看公证证明的效果是否满足当事人的证明期待。所谓证明期待,是指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通过证明达到其事前予盼的某种法律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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