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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来源:要发发知识网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的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四条 引用文件

主席令第70号 安全生产法

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安全部职责:

(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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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建立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台账,保管特种作业证件。 第六条 各单位职责:

(一)负责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二)负责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和统计;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并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在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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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证件。 第十一条 取证

(一) 各单位需增设特种作业人员时,应提前三个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安全部提交申请,安全部审核后予以办理。

1.各单位需填写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档案卡(申请书),提交相关资料;

2.申报人员必须满足第七条的要求。

(二)安全部向考核发证机构提出申请,组织培训,协助考核机构完成考试。

第十二条 复审

(一)特种作业证复审期限

1.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

2.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二)离开特种岗位3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安全部向考核发证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并组织培训,协助考核机构完成考试;特种作业证件需要换证时,相关单位需重新填写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档案卡(申请书)。

第十三条 安全部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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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每次完成培训后,需填写培训记录,作出培训评价。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离职管理

(一)由公司办理证件的特种作业人员离职时,经安全部同意,缴纳初始办证费用即可领取证件;

(二)入厂前交公司代管的特种作业证,经安全部核实后,领取证件。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包括台账、培训记录和证件; 1.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内容包括:单位、姓名、工种、操作项目、出生年月、本工种工龄、文化程度、证号、下次复审时间等;

2.培训记录管理按照公司培训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二)安全部负责建立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台账内容应及时更新。持有证件的新员工需将证件交公司代管。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每月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安全部汇报一次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变更情况;未发生变更的可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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