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泽酒业有阻公司
啤酒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方:青岛青泽酒业有限公司 受委托方:松原市淞源啤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 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郭尔罗斯、青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法 人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委托乙方加工委托书等全部有效相关资料。甲方自行 印制的商标必须经乙方及乙方当地相关部门核准后方可印刷。
二、 因甲方提供的啤酒包装、商标等引起的纠纷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由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于甲方的原因给乙方造成的经济 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三、 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加工500ml瓶装塑包啤酒(产品规格:1*9*500 ml),产品执行标准为GB-4927。为更好开发和维护区域市场,甲乙双方约 定,甲方在完成双方约定加工量的前题下,在合同期间内乙方原则上不发 展其他加工商。
四、 甲乙双方约定全年合同量:8度啤酒10000吨;产品价格:9度啤 酒每吨1100. 00元(含热朔膜)。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包装物具体要求自己 负责瓶子、瓶盖、商标的釆购,乙方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若使用乙方的 包装物按现价加合理损耗结算。
五、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先制定出年、季、月计划经乙方确认 后方可实施。每月30号报下月生产计划,每月15号调整本月及下月计划。 平时生产提前5天报计划,并按计划交付货款。乙方接到货款后根据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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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品 种计划安排生产,甲方每批生产数量(单品)不得少于5000件。
六、 产品生产完成后存放在乙方仓库,甲方可派专人验收或乙方代甲 方验收
合格后,甲方自己配车或委托乙方配车提货,装车由乙方 负责。 七、 产品下线后,甲方必须在一周内全部出库;因甲方原因不出库使 产品超
过保质期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逾期不提货,乙方有权 销售该产品。 八、 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指保质期内,符合标准的储存、
运输、搬运条件下),由乙方负责一对一包换,乙方不负责其他连 带责任。
九、 在合同期内,如遇产品原辅料价格大幅度变化或国家有较大 变
动,甲乙双方可重新协商委托加工产品的价格。
十、甲方不经乙方同意不得进入乙方现有的市场,不得抢乙方市场乙 方同
样不得抢甲方市场若有一方违约本合同自动解除,违约方赔 偿对方经济损失。
十一、甲方需增加品种及产量或终止委托加工时,应提前壹个月通知 乙
方。
十二、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合同 期限为
一年。
十三、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 态度协
商解决。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乙方所在地起诉 裁决。
2 背泽洒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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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附件
:青岛青泽酒业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点:松原市淞源啤酒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3 青泽洒业
甲方甲方代表:乙方:松原市淞源啤酒有限公司乙方代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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