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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工作规章制度

来源:要发发知识网

  为有效地防止和纠正教师从教的过错行为,保证教师正确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促进依法治校,提高办学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根据《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处进发》、《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市教体局及学校的相关制度,对违反上述法规制度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师德师风责任追究,给予相应处罚或处分:

  1.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保持一致,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服从组织正确领导的。

  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抄袭教案、剽窃教研论文;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不按要求主动进行家访,粗暴对待学生家长;

  期终任教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与同年级及格率优秀率平均分之和相距20分以上(含20分)的。

  3.不完成德育工作任务,导致本班学生经常违反《胶南六中学生一日行为规范》,或者出现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辱骂、歧视学生,猥亵学生,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5.工作敷衍塞责,不能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教学、活动、劳动中脱离现场,不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发现学生遭受危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学生从事危险活动,不及时制止;对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的,不宜参加某种活动的学生,未予以必要的注意;对突发疾病的或受到伤害的学生,未及时送诊、汇报;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擅自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饮食、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隐瞒或不及时上报传染病,导致校园传染病流行;在特殊天气情况下,放学期间,不按学校要求护送学生,造成学生伤亡的。

  6.不按规定收费标准和项目收费的,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在校外进行有偿补课,接受或索取家长礼物、吃请的。

  7.违反规定,泄露考试秘密或怂恿学生考试作弊的。

  8.不遵守《胶南六中教师考勤管理规定》,无故迟到、早退一学期累计达20次以上或无故旷工1天以上的,经常串岗聊天、上网玩游戏的。

  9.在工作日期间下班打麻将或赌博的;在休息日期间赌博的。

  10.酒后进课堂,在课堂上吸烟、接打手机。

  11.不以事实为依据,捕风捉影,诬告陷害或打击报复他人,侮辱、诽谤他人和传播小道消息的。

  12.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

  13.违反《信访条例》,参加集体访、重复访、越级访的。

  14.不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不整,语言粗鲁,拨弄是非,言行不一,蔑视公共秩序,损坏公共利益和他人劳动成果。

  三、师德师风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停职学习;

  5.取消当年评优、晋级、聘任资格,中止聘任;

  6.年终考核酌情给予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组织鉴定;

  7.建议调离、调换工作岗位;

  8.建议取消教师资格;

  9.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四、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师德师风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特别严重过错。

  1.情节轻微,给学校和学生造成损害,后果不大、影响较小,属一般过错;

  2、情节严重,给学校和学生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属严重过错;

  3.情节特别严重,给学校和学生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坏,属特别严重过错。

  五、属于一般过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四条第(1)、(2)、(3)、(4)、(5)、(6)项处理。

  六、属于严重过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四条第、(2)、(3)、(4)、(5)、(6)、(7)项处理。

  七、属于特别严重过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合并给予本制度第四条第(4)、(5)、(6)、(7)(8)、(9)项处理。

  八、教师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可以免除责任追究。

  九、对教师师德师风实行责任追究,应由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非权力范围内的要及时书面上报市教体局,处理结果应及时书面下达与追究对象。师德师风责任追究人有权向学校陈述和申辩,有权向市教体局申诉。

  十、本制度经教代会讨论通过。解释权由校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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