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依法该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宋某的经济赔偿金诉请,被告生物公司与原告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
原告宋某于2013年3月到被告生物公司工作,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位,负责单位销售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三年劳动合同。其中合同中明确载明,未经生物公司书面同意,宋某任职期间不得到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如果违反该规定,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4年5月份,宋某到从事某生物科技公司任职,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任职三年。生物公司发现该情况后,于2014年6月份向宋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宋某的劳动关系。生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关于宋某违反竞争任职的公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后宋某已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要求生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宋某不服仲裁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文中所涉均为化名,案源: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问: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单位是否可解除劳动关系?
答:以上述案情为例,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违反约定到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总经理,严重违反了关于到竞争企业任职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影响。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本案中,宋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导致单位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对宋某要求生物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请予以驳回。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辞典】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