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甲(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购买车辆,由甲负责办理登记。
第三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四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编辑推荐
合伙办学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学校
为加强高校与普通中小学在教育管理、教育科研、教育技术、教育出版等方面的互相合作,甲乙双方就确定____________学校成为《_________实验学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_________学校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期间挂牌成为《_________实验学校》。
二、甲方实验指导范围:
1.学校发展问题诊断、发展设计、宣传策划、课题规划及操作指导、教育技术专项建设咨询;
2.教师(教学、科研、教育技术、教育写作等)培训、经成人考试提供教育技术专业专科及专升本学历学习名额。
3._________
三、甲方实验指导形式:
1.根据需要召集实验学校工作或培训会议;
2.实验学校现场指导、交流,每学年至少一次;
3.寄送刊载有关内容的《_________学报》、《_________》,定期寄送《_________工作通报》,工作网站发布即时信息、网络会议、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发送资料;
4.在实验期间协助乙方设计、确立一项科研课题,并提供相关查新资料和指导实施;
5.指导撰写并以专辑、专栏形式在《_________学报》和《_________》上安排发表乙方教学教研教管教改论文;
6.审议并指导乙方发展规划、指导制订乙方办学方案及校本培训方案并协助实施;
7.指导乙方在因特网上建立独立域名的网站,提供50m建站空间、技术培训和网站管理;或为乙方在甲方网站上建10m空间的动态宣传网页;
8.组织乙方教学骨干外出学术考察、交流。
四、乙方应有的条件:
1.校领导、教师都有进行教育实验、开展教育科研、提升教育技术、热心教育写作的强烈愿望;
2.学校有专责领导、专职教科室和有关机构就开展的项目作对口联系并操作实施;
3.学校有基本教育技术设施、能现场多媒体演示、摄录,能收发传真、上网检索、收发e-mail;
4.学校有稳定教育科研经费;
5.学校不是其它高校或其它教育科研院所的实验学校(或基地),或与其它高校或其它教育科研院所签有的实验学校协议已经结束。
五、实验经费:
1.乙方交纳实验经费每年_________元,签协议当月交纳第一年经费,次年和第三年三月续交第二、三年经费。此经费用于支付: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学报》和《_________》、《_________工作通报》等资料费、邮发信息、在甲方网站上为乙方提供的10m空间网页制作费、确立课题的相关查新资料费用,甲方组织专家巡视乙方的交通差旅等费用,通讯通联费用,有关证书、实验校牌制作费用,协议期间甲方开展工作产生的有关费用;
2.培训、会议根据举办情况(时间、地点、条件、内容)制定培训费或会务费标准,乙方按实际参加人数交纳;
3.项目的专家咨询、审议、指导工作费由乙方按惯例标准支付专家;
4.发表论文需交版面费的按出版标准由乙方承担;
5.建立网站,由乙方按成本支付域名及50m空间费用;
六、实验学校工作启动程序:
1.甲乙双方确认接受上述条款,签署本协议;
2.乙方交纳第一年实验经费到达甲方账户;
3.甲方向乙方颁发实验学校证书和授牌;
4.甲方与乙方共同安排第一阶段实验工作。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律师合伙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 英文名称:
第二条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 x 万元 x%;
xxx x 万元 x%;
xxx x 万元 x%;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
第十五条 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 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 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 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一条 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二 年 月 日
外购合伙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本着为加快中国医疗器械现代化,为广大用户提供质产品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为宗旨,就乙方作为甲方正式授权的AP-15型电动充气泵的使用厂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模式
甲方授权乙方为电动充气泵的使用厂商。
甲方是乙方提供的电动充气泵的外购厂商。
二、合作期限
甲方授权乙方的使用期限为贰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如双方对合作满意,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协商继续合作事宜。经协商,双方同意继续合作时,必须另行续签合同,另行签定合同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三、合作方式
乙方在使用期限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可以批量或零售的方式采购电动充气泵。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为乙方每年提供对乙方销售和技术人员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与培训地点由甲方统一安排。
2、 甲方为乙方及时提供最新的产品培训教材。
3、 甲方为乙方提供电动充气泵相关宣传资料。原则上按提货套数给乙方配备资料。若有重大需要此方面的支持,乙方需打报告申请额外支持。
4、 甲方有义务就乙方提出的技术问题通过电话、传真、E-mail等方式进行指导、解答。
5、甲方负责按时备货、验货、向乙方发货,并确保产品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对确属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免费更换。
6、 乙方作出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侵犯及盗版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责任。
7、 甲方认证评估每季度进行一次。
8、 甲方电动充气泵价格变动应提前通知乙方。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协议要求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完成本协议的经营指标。
2、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的电动充气泵,不得降价或提价销售(零售价不得低于88折/套,展会价格不得低于85折/套,批发价不得低于______折/套)。如违反上述价格体系,将对采购处以罚款直至取消其采购资格。
3、 协助甲方在当地进行市场宣传和产品形象的树立。
4、 全面负责用户的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工作,包括甲乙双方发展的用户。
5、 积极协助甲方产品升级,积极提供用户对产品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6、 乙方有责任搜集甲方产品在当地盗版的有关信息,提供有效线索,协助甲方打击盗版活动。
7、 乙方应及时提供最终用户名单,使甲方在乙方的配合下及时能给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六、订货、结算与退货:
1、 乙方须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发货请求。
2、 甲方将在收到乙方的正式订单和电汇底单传真件后对乙方发货。
3、 乙方如未能按时付款,以每天订单货款的2‰罚金进行处罚。
七、供货及运输方式:
1、甲方最迟在收到乙方订单的5个工作日内发货。
2、运输方式为乙方到甲方直接提货或采用邮寄方式,费用由乙方支付。
八、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另一方在此后任何时间可以向违约方提出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该通知发出15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补救措施,非违约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损害赔偿。
九、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仲裁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标题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具有提示和注意的作用,不作扩大的解释。对于合同内容的一切解释均以标题下的正文为依据。
十一、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协议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 合伙目的:保障合伙人权益,分担风险,积累资金。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服饰 代理销售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与地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索亚服饰
第六条 合伙企业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商会8楼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合伙人共 4 人。
吴春夏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区当湖街道
曹美慈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凤鸣街道
吴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高教园区
金倩子 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姓名:吴春夏
以货币出资30万元,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10万元,总认缴出资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7.5%。
合伙人姓名:曹美慈
以货币出资20万元,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5万元,总认缴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合伙人姓名:吴薇
以货币出资18万元,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万元,总认缴出资2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2.5%。
合伙人姓名:金倩子
以货币出资12万元,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2万元,总认缴出资1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第九条 合伙人应在 XX年12月30交付出资。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 合伙企业财产
第十一条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名义取得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五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及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想要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有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第十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吴春夏执行合伙名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个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贵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薄。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二)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六)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债权债务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其余合伙人比例为2:1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
(1) 因执行人造成亏损,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其余合伙人承担比例为2:1
(2) 因其他合伙人造成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所占比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每三月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协商确定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形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九章 入伙及退伙
第三十五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下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伙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关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四十五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十章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七条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五年。
第四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 清缴所欠税款;
(四) 清理债权、债务;
(五)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 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一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 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协议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协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4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有抵角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协议有关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事项为准。企业登记机磁核准之日起,合伙企业成立。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经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合伙企业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二份。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确定。
合伙人签名盖章:吴春夏 曹美慈 吴薇 金倩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