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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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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主体 有权提出 管辖权异议 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 诉讼 参加人无权就 管辖 问题向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 管辖权 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 移送管辖 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提出管辖权异议;无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2、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 答辩状 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应予允许。 在案件中理过程中,出现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 管辖异议 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 起诉状 ,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裁定其承担 民事责任 的情况下,如对 一审 管辖权有异议,在 二审 期间可以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 3、形式 一般情况下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提出。受理该案的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另外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上诉 等有关问题的解答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从中得知管辖权异议裁定后是可以进行上诉的,但是首先应该要确定的是具备上诉的条件。上诉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如上文中描述的几项那样。我们在选择上诉的时候需要先仔细的核对是否具备上诉的条件,然后在进行上诉,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客观:

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后原告能不能撤诉申请撤诉确实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但《民诉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即说须经审查确认后才能得以准许,而并非是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应一律准许。一般情况下,只要无规避法律、无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等特定的情形出现,原则上都应裁定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但本案原告的撤诉发生在被告已提出管辖异议的特殊情况下,涉及到审判权的归属问题。而对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确认,既是对原告诉讼的程序审查,也可能涉及对原告诉讼的实体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是审查以后的实体处理结果。撤诉与判决、调解一样,都是案件审结的一种方式。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实际是对案件进行实体结果上的审理。但一旦当事人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在异议期间,受诉是无实体审判权的,因此无特定情形时,一般不宜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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