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手续:
⒈填制《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报账刊登遗失声明版面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刊头一份。
⒉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⒊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场办结。
⒋审批权限,遗失税务证件报告由税务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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