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保证人对保证附有条件,持票人可以对所附条件“视而不见”,仍然可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的票据责任。 保证人不得以所附条件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换句话说,保证人即使对保证附了条件,也仍然应当无条件地承担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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