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可能会被释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进行讯问后,若是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此时没有人民检察院的介入。
若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并且逮捕的请求被人民检察院批准的,那么则不会释放。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为三十日。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的时间是七日。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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