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然后重新申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该内容由 郭珣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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