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海关的某些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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