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转发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转发计委 建设部 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02]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房管局:
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结合重庆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
1、住房、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减半),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6元(房改房减半),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新建商品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首次出售的商品房;存量住房是指已经首次交易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进行再交易的房屋。
3、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在新标准未制定出来以前,暂按成交价的2%收取,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标准:
1、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
(1)租约期一年以内:住房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租赁手续费每套20元;住房使用面积100-300平方米租赁手续费每套35元;住房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租赁手续费每套60元。
(2)租约期一年以上:住房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租赁手续费每套30元;住房使用面积100-300平方米租赁手续费每套45元;住房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租赁手续费每套80元。
2、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租赁手续费在新标准未制定出来以前,暂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1)年租金1万元以下,每件次房屋租赁手续费为年租金的1.5%;
(2)年租金1-10万元,每件次房屋租赁手续费为年租金的1%;
(3)年租金10万元以上,每件次房屋租赁手续费为年租金的0.8%;
3、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4、上述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为全市统一标准。房屋租赁手续费标准为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北碚区、渝北区、马南区等九区的收费标准,其余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在不超过重庆九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房地产交易服务机构收取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
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未提供上述服务的不得收取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
四、各房地产交易服务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物价检查所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
五、本通知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2002年3月1日以前受理收件的按原收费标准执行;2002年3月1日以且受理收件的按新收费标准执行。我市原制发的有关房屋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计委、建设部
《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就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住房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住房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
八、上述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各地此前制发的有关住房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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